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衔接、强化行政案件诉源治理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立审衔接、强化行政案件诉源治理的通知
各中级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行政审判部门分工协作,做好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提高行政案件立案质量”的要求,贯彻落实本院《关于分类办理行政案件、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法院立案部门与行政审判部门要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分工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行政案件诉前化解、立案登记,确保起诉来院的行政案件有序分流,适宜调解的“调解优先”“能调尽调”;需要立行政案件的“当立则立”。
二、健全工作流程。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后、立案登记前,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甄别分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行政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诉前调解的,优先引导诉前调解;符合立案条件且不宜诉前调解或者当事人拒绝诉前调解的,依法立案。
三、优先诉前调解。经审查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条件,案涉行政争议适宜诉前调解”规定情形的,立案部门要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通过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程序,按照“收案年度+法院代字+案件类型+诉前调+纠纷编号”的规则编立字号后,交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或相应的诉前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立案部门、行政审判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协调和推动诉前调解工作。诉前调解期限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引导复议先行。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且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的,立案部门要告知当事人先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法院立案部门应以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立案,2024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受此限。
五、加强释法说理。行政审判部门要配合立案部门研判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协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符合《指导意见》第十条“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撤回起诉;当事人坚持立案的,不予立案。在审查立案时根据现有材料难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部门依法立案后交由行政审判部门审理。对当事人非理性提起多个诉讼或者针对“同一件事”提起多个诉讼的,立案部门要会同行政审判部门引导其明确具体、实质诉求,争取实现“一事一诉”;立案部门移送行政审判部门研判的,行政审判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研判意见。
六、无缝衔接诉调。诉前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入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受理法院应按照《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确认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成果。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后,案卷材料应按规定及时归档。诉前调解不成的,立案部门要及时立案,并将调解笔录等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行政审判部门。
七、推动快速解纷。经审查,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条件,案涉行政争议不适宜诉前调解”规定情形的,行政审判部门可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建议,立案部门依法审查立案并移送行政审判部门审理。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以推动纠纷快速解决。
八、其他规定要求。国家赔偿案件的立审衔接、赔源治理等工作,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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