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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903171/2022-00308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发〔2021〕73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日期:2021-08-25 来源: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要求,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分类改革举措

(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市场监管领域共有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1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其中,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10项。市局根据《实施方案》及总局《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涉及审批或监管职责的改革事项,逐项明确了责任处室、改革内容,申办许可(备案)的程序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各个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1-15)。

(二)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市场监管领域共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分别试点直接取消审批和实行告知承诺,市局分别制定了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16-17),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三)确保各项分类改革举措有序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同时要落实“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在登记环节由市场主体填写相关备案信息一并办理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原审批方式,完整、准确、一次性地告知市场主体开展经营需要满足的条件、办证后的监管措施、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场主体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及时按照具体管理措施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实施审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及时做好承接,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的举措要严格落实到位。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全面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许可类涉企经营事项以及非许可类涉企经营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理清监管职责,依法实施监管。对主管部门模糊、部门职责边界不清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向区县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由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明晰监管职责,增强监管合力,杜绝监管盲区。对许可类涉企经营事项,按照四种改革方式,严格执行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的监管要求和监管规则,确保有效监管。

(二)进一步压实协同监管。认真执行“双告知、双跟踪、双反馈”许可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完善“先照后证”告知内容,精准告知申请人需办理许可及审批层级、部门等关键信息,重点提示不实承诺的后续处罚、信用惩戒等关键内容,向行业主管部门100%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优化市场监管领域许可或备案事项“照后证前” “照后备案前”监管衔接制度,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进,依法查处无证、无备案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不予许可的市场主体情况后,按规定督促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确保“证”“照”监管无缝监管。

(三)进一步防范风险隐患。树立底线思维,立足本地实际和职能职责,逐项梳理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实行清单化、动态化管理。注重对具体管理措施的定期评估和分析研判,按照需要适时调整具体内容,及时完善更新,确保“放得开”“管得住”。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智慧监管的深度融合,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推动高效监管。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局、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重要性,认真领会改革精神,落实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能力水平,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思想观念,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统筹兼顾推进改革,确保“放”“管”结合,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县局、各处室(单位)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共同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涉及审批和监管权限下放的事项,各处室要充分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和交流,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具体管理措施的学习和把握,确保各项下放的事权承接到位。

(三)强化督查检查。市局将定期开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督查检查和总结评估,并将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改革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的方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局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9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广告发布登记具体管理措施

2.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具体管理措施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体管理措施

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5.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具体管理措施

6.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具体管理措施

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8.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具体管理措施

9.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具体管理措施

10.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管理措施

1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具体管理措施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具体管理措施

1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1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具体管理措施

16.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具体管理措施(重庆自贸试验区)

17.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具体管理措施(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广告发布登记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广告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三、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等广告发布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畴,重点抽查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统计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每年按20%的比例抽查。

(二)开展广告发布监测,依托市局广告监测中心,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等单位发布广告的监测,重点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集资融资、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重点类别广告的监测,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三)强化广告违法案件研判,每季度梳理一次全广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违的,依法从严查处。

发挥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协同监管,与宣传、文旅等主管部门共享监管监测数据,形成监管合力。

强化数据分析应用,结合广告监测、12315投诉举报舆情通报数据,季度进行综合分析,对广告违法问题突出的媒体形成预警报告,依法约谈媒体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抄告媒体主管部门。

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曝光力度,梳理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每半年曝光一次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识别能力。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五、材料要求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交《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

决定机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办理流程。

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登记注册环节一并采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七、监管措施

(一)在获取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对照《食品销售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开展实地核查,核实备案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核查情况,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对特殊食品经营者按照《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开展实地检查,核实备案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按照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和特殊食品经营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对食品销售主体实施风险等级动态管理。

(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对备案食品经营者实行表单式、频次化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食品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是否全面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特殊食品经营者,还需重点检查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是否设立相应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和****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销售保健食品的是否设置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语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依法及时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四)依法对快检结果异常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开展后处置。

(五)适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七指导办案机构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加强食品经营信用监管,将以虚假方式取得食品经营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

(九不定期对食品经营主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引导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消费观。

(十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一)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经营者名称


住  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区域面积

m2

经营者类别

食品商场(超市)食品批发销售者食杂店便利店药店

食品贸易商网络食品销售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

所在区域

是否在校园及周边

是否在旅游景区

是否在车站(码头)及周边

是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

经营场所位置

是否在集中交易市场内

是否在医院及周边

是否在居民住宅小区及周边

是否在加油(气)站

经营种类

是否冷藏冷冻食品

含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除外)其它幼儿配方食品

经营类别

是否实体店销售

是否通过自动售卖设备销售

自动卖设备摆放地址:

是否网络销售

建网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台名称:

经营方式

批发(含食盐批发)    零售批零兼营

外设仓库

是否设置外设仓库

(冷库冷库

仓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库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连锁经营

是否连锁经营

连锁品牌

连锁方式直营加盟

总部名称

总部联系人

总部联系电话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认监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或一般程序由机构自愿选择),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且信用状况满足告知承诺应具备的信用要求,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五、材料要求

(一)首次评审、复评审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企业法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批文、所属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验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决定机构:市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四)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相关文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一式两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包含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的一种或几种组合。

二、设定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第18项、第19项、第20新增或续期的林业质检机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1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规定:(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17.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

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评审、复评审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企业法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批文、所属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验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五、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构成违法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在信用修复前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八、其他事项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附件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认监处(证后属地监管)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1.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低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告知承诺。2.申请人自愿承诺具备认证机构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管理制度、专职认证人员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五、材料要求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二)办理流程

对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

七、证后属地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获取审批的认证机构的事后核查,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二)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三)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八、其他事项

(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目录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7号)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详细许可条件及材料要求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7号)附件2《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目录、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二)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检查制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7号)附件3《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在全国范围停止适用。


附件5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相关产品)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食品生产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四、许可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五、材料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如需)。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1.受理机构: 区县市场监管局。

2.决定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以市局名义实施许可)。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2.审批。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对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或因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未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信用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防范食品相关产品的衍生风险。

)加强抽检监测。对被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强化监管和执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调高信用风险等级,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职能,强化社会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六)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制定业务流程及业务规范,定期开展许可政策答疑,加强许可质量抽查和考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

八、其他事项

申请人不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相关文书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附: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已签章的《行政审批承诺书》;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质量监督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2020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革:审批机关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化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六)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八)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九)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和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9号)

(十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二)禁止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过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2.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五、材料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含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见附件1)。

(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申请发证、延续、除减项外的许可范围变更时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流程

1.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办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发证要求的,经授权审批人同意准予行政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个工作日完成制证、邮寄送达工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或企业存在禁止性要求或限制性要求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限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同时告知企业按照一般程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对申请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发证机关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1个月内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自查、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见附件1附表)开展获证企业的全覆盖例行检查,检查获证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承诺情况。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证、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或因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未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核实承诺情况。

(三)对企业不配合、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或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按照快速退出程序撤销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门户网站公示获证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市场监管局对为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

(六)市、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把化肥产品纳入市级或区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范围,按年度计划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后处理。

(七)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八、其他事项

(一)企业存在限制性要求情形的,按照《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措施》的前审后批一般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本管理措施制定本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管理措施、告知承诺书,完善办事指南。

(三)原有获证企业申请变更、延续、补领等许可事项时,原许可证号码不变。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的,市场主体未变化的使用原证书号,新市场主体使用新发证书号。新申请发证或原证书过期、已注销证书的,使用新发证书号。

(四)企业同时申请复肥、磷肥时,根据企业意愿,可按一企一证申请发证。化肥产品与其他发证产品暂不能按一企一证申请发证。

(五)新发证书号实行末尾5位分号段使用原则。各号段使用单位要建立证书编号台账,专人编号、专人管理,避免混乱

00001-00099为市局质监处使用号段;

00101-00199为注册许可局使用号段;

04001-04099为渝中区局使用号段;

06001-06099为江北区局使用号段;

07001-07099为沙坪坝区局使用号段;

08001-08099为九龙坡局使用号段;

09001-09099为南岸区局使用号段;

10001-10099为北碚区局使用号段;

11001-11099为渝北区局使用号段;

41001-14099为高新区局使用号段;

42001-42099为经开区局使用号段;

43001-43099为两江新区局使用号段;

其余号段暂不使用。


相关文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化肥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地址: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二)企业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电子邮箱: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6.《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和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9

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条件包括: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应当承诺符合以下规定: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企业所申请产品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化肥产品。

企业一年内未发生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企业三年内未发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被吊销同一列为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产品检验报告为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其中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涵盖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企业掌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了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相关规定,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要求。

企业在未到达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违诺惩戒                                                     

1对企业不配合、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或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按照快速退出程序撤销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撤销生产许可后,企业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2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生产许可;取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五)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1.审批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电话咨询

2.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6373307463800399

3.采取的监管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门户网站公示获证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

对申请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发证机关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1个月内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自查、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见附表)开展获证企业的全覆盖例行检查,检查获证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承诺情况。企业应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企业申请延续、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范围变更(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增减产品品种等)及取证方式变更事项的企业,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核实企业承诺情况。

对获证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六)申诉渠道

投诉监督电话: 023-67236219

附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自查、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


附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自查、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序号

准入标准

企业自查

情况

企业自查结果

检查情况

问题项描述及整改建议

备注

1

证件材料


1.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申请信息等

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申请)信息一致;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经营范围是广义的概念,可按行业或大类分,只要含盖申请许可证产品即可;

2.若为填写、打印错误允许勘误,此类情况不作为不符合

实际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证(申请)信息一致;


经营范围涵盖许可证(申请)产品。


1.2

检验报告

提交的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的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出具机构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定的检验范围包含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产品检验报告或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为1年以内的(许可范围变更的,应是变化后的检验报告)。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1.企业应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

2.出现任何不满足准入标准的,应判不符合

3.企业名称变更,或减少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的不适用。

2

人员能力



2.1

检验人员

现场观察检验人员进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检验人员能够规范操作,其操作符合检验规程,并正确作出判断。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企业应提供主要人员表

2.如果国家对检验人员资质有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资质;

3.检验人员操作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则判不符合。

2.2

操作工人

现场审查每一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实际生产操作情况,工人能够规范操作,其操作符合技术工艺文件的规定。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企业应提供主要人员表

2.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工人操作不正确,则判不符合。

3

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3.1

基础设施

是否具备满足其生产、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运行正常。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企业应提供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2.生产和检验场所与设施不能满足生产检测要求,则判为不符合。

3.2

生产设备

具有相应《细则》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并运行正常。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企业应提供生产设备表

2.对照《细则》、企业设备档案及现场进行核对并观察设备运行状况

3.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缺少必要生产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则判为不符合。

3.3

检验设备

具有相应《细则》规定的必备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并运行正常。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企业应提供检验设备表;

2.对照《细则》、企业设备档案及现场进行核对并观察仪器设备运行状况;

3.检验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缺少必要检验设备,或主要检验设备未校准,则判为不符合。型式检验项目如采用委托检验,应提供委托检验协议。

4

过程控制



4.1

生产记录

对生产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如实的记录。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企业明示标准为企业标准的,提供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未在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公示的,则为否;

2.记录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则判为不符合。

4.2

进货检验

制定重要原材料检验/验证规定,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保留检验/验证记录。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企业应提供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2.采购原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记录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未制定原材料评价规定;使用未经证实安全性的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污泥、色素、包膜材料、防结块剂等作为复肥生产原料;以上四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即判定为不符合。

4.3

过程检验

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保留检验记录。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过程检验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的,应判不符合。

4.4

出厂检验

成品出厂前按相关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完整、规范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1.出厂检验应符合《实施细则》、相关标准的规定;

2.出厂检验未按标准规定进行;记录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涉及到检验结果的记录不准确。以上三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即判为不符合。

4.5

不合格品控制

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实施。


o符合

o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o建议改进


未对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做出规定或因处置不当导致不合格品出厂即判定为不符合。

备注:

(1)上述准入标准一栏各项目是否适用及具体要求按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应分别进行自查。当自查项目全部符合,自查结论为合格,否则结论为不合格;

(3)全覆盖例行检查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判为全覆盖例行检查不合格。有建议改进的,企业需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

(4)对于企业违反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情况说明予以描述

企业自查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自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检查类型:

全覆盖例行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情况说明:

注:企业按告知承诺制申请前需按照本表进行自查并填写记录和结论


三、企业承诺

   企业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如提交申请材料中信息不一致出现异议,以申请单填报信息为准;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附件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计量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机构任务授权,由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渝快办。

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

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考核的,准予批准。

未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考核的,不予批准。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许可。

五、材料要求   

(一)授权申请书。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和项目表。

(三)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四)质量手册。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决定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 受理

2. 现场技术评审

3. 受理机构复审

4. 受理机构决定

5. 根据决定机构的办理流程制证、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

变更机构名称、申请中止授权项目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加强证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证后监管,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当年监管机构名单,并进行公开。证后监管工作的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监管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测量设备的配置及溯源情况、计量检定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计量检定原始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计量检定证书、报告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计量检定人员持证情况、顾客投诉处理情况等。证后监管中应当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多种方式,对获证机构是否保持获证状态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证后监管有关工作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相关各方面签字确认后生效。对证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机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投诉举报多、整改不到位的,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

(二)加强违法行为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加大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未经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信用监管。对获证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纳入全市企事业单位信用平台进行管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授权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并在监管工作中加大失信主体抽查比例及抽查频次。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开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电话,并通过12315、市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多方面收集获证机构有关信息,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五)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工作任务清单、违法行为清单,对区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加强对机构评审员培训与考核,加强法律意识,增强业务能力,提高从源头把好关的能力。计量检定授权机构应当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采用各种培训方式提高本单位人员法律意识及技术能力,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管理要求,持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依法依规开展检定工作。市局对各区县局加强业务指导工作,通过集体研讨、个案分析、现场观摩等方式提高区县局管理能力,对有特殊需求的区县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对本辖区内有需求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附件8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食品经营处、餐饮处、特殊食品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全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不小4寸,画面清晰可见)。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

决定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62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6.4.2.2业务流程执行。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诉权,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者对照《食品销售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开展实地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利用智慧食安系统,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餐饮经营者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特殊食品经营者按照《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开展实地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按照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餐饮经营者风险级管理要求和特殊食品经营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风险等级动态管理。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对食品经营者实行表单式、频次化检查。重点检查许可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全面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特殊食品经营者,还需重点检查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是否设立相应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和****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销售保健食品的是否设置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语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依法及时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四依法对快检结果异常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开展后处置。

(五适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七)指导办案机构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八加强食品经营信用监管,将以虚假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市场主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九不定期对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引导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消费观。

(十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一)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附件9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食品生产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由市市场监管局下放至区县市场监管局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1.受理机构:市、区县市场监管局

2.决定机构:市、区县市场监管局

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由市市场监管局下放至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市、区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与决定

市、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区县市场监管局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市、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体系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督促食品生产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主体信用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三)加强抽检监测。对被检出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调高信用风险等级,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四)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依法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要依法责令食品生产主体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相关从业人员符合行业禁入、罚款条件的,一律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职能,强化社会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六)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除变更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及生产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外,其余变更及延续的许可申请均需进行现场核查

(七)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制定业务流程及业务规范,定期开展许可政策答疑,加强许可质量抽查和考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严格落实《重庆市市级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市级食品生产检查员队伍建设及管理,不断充实和调整力量。

八、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者申请变更、延续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的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并同时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附件10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

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质量监督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2020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1.市市场监管局承接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六)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八)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九)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和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9

(十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禁止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过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2.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五、材料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申请发证、延续、除减项外的许可范围变更时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如需)。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查技术机构:重庆市质量技术评审中心、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决定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仅负责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等3类产品)。

(二)办理流程

1. 实行前审后批一般程序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

(1)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或企业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审批办理部门下达评审任务,审查技术机构派出审查组,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作出审查结论;审查技术机构提出评审意见;审批办理部门提出审批建议。

(5)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2. 实行后置现场审查简化审批程序的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或企业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审批办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批建议

(5)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时限

1. 实行前审后批一般程序的:

法定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18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含企业实地核查时间。

法定制证发证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制证发证时限2个工作日。自批准发证之日起。

2. 实行后置现场审查简化审批程序的:

法定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

法定制证发证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制证发证时限2个工作日。自批准发证之日起。

七、监管措施

(一)对按后置现场审查简化审批程序申请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发证机关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1个月内,完成对获证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按照申请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检查获证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承诺情况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证、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或因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未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核实承诺情况。

(三)对企业不配合、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且逾期不改正的,或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或后置现场审查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按照快速退出程序撤销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市场监管局对为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

(五)市、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纳入市级或区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范围,按年度计划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后处理。视需要对发证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风险调查,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规避质量安全风险提供帮助。

(六)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八、其他事项

(一)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本管理措施制定本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管理措施,完善办事指南。

(二)企业同时生产多种发证产品时,根据企业意愿,可按一企一证申请发证。危险化学品与其他发证产品暂不能按一企一证申请发证。

(三)原有获证企业申请变更、延续、补领等许可事项时,原许可证号码不变。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的,市场主体未变化的使用原证书号,新市场主体使用新发证书号。新申请发证或原证书过期、已注销证书的,使用新发证书号。

(四)新发证书号实行末尾5位分号段使用原则。各号段使用单位要建立证书编号台账,专人编号、专人管理,避免混乱

00001-00199为市局使用号段;

04001-04099为渝中区局使用号段;

06001-06099为江北区局使用号段;

07001-07099为沙坪坝区局使用号段;

08001-08099为九龙坡局使用号段;

09001-09099为南岸区局使用号段;

10001-10099为北碚区局使用号段;

11001-11099为渝北区局使用号段;

41001-14099为高新区局使用号段;

42001-42099为经开区局使用号段;

43001-43099为两江新区局使用号段;

其余号段暂不使用。

(五)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为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给省级市场监管局权限,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无该5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附件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机电处、承压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审批权限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3.将审批时限由原压缩的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四、许可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人员,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五、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决定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程序

1. 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应按核准规则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加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逐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大抽查比例。对于检验人员的监督考核,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抽查检验检测机构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二)加大退出力度。对证后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其提交的行政许可相关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信息公开。市局将证后监督抽查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加大能力培训。进一步加大基层的培训力度,做到放得下,接得住,提升基层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附件1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事项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机电处、承压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审批权限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优化审批服务:1.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2.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3.将审批时限由原压缩的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五)《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渝府发〔201432号)

(六)《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号)

四、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有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五、材料要求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仅限修理)

决定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仅限修理)

(二)办理程序。

1. 首次申请、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③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

2. 许可证变更、延续、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加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逐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大抽查比例。对于检验人员的监督考核,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抽查生产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二)强化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开展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的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市局并通报相关区县局。

(三)信息公开。市局将证后监督抽查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加大退出力度。对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大能力培训。进一步加大基层的培训力度,做到放得下,接得住,提升基层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附件1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承压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由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2.将审批时限由原压缩的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五)《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渝府发〔2014〕32号)

(六)《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四、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有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五、材料要求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决定)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程序。

1. 首次申请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③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2. 充装许可证增项、变更、延续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充装单位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按照市局《关于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19136号)要求执行。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加大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充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对于作业人员,加强作业人员的监督考核,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抽查使用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二)强化信息化监管。以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实现气瓶信息化全过程追溯管理,全面落实气瓶各环节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降低气瓶风险隐患,有效减少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

(三)信息公开。市局将证后监督抽查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加大退出力度。对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大能力培训。进一步加大基层的培训力度,做到放得下,接得住,提升基层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附件1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认监处(证后属地监管)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1.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2.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3.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五、材料要求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二)办理流程

1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http://rzjg.cnca.cn/jgsp/)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证后属地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获取审批的认证机构的事后核查,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二)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三)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八、其他事项

(一)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7号)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优化审批服务的详细许可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对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二)《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在全国范围停止适用。


附件1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食品生产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由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明确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将该事项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机构,以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办理登记。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申报材料,改为现场核验相关资料。3.压缩审批时限。新办、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变更,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变更,补办及注销的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要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四)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时提供);

(六)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延续时提供)。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1. 受理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2.决定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三)审批时限

1新办、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变更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变更,补办及注销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强化证后监管。日常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管,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在日常监管全覆盖基础上,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三)加强抽检监测。对被检出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调高信用风险等级,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四)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依法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要依法责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相关从业人员符合行业禁入、罚款条件的,一律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职能,强化社会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六)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除变更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名称及生产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外,其余变更及延续的申请均需进行现场核查。

(七)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指导区县开展业务培训,制定业务流程及业务规范,定期开展登记政策答疑,加强登记质量抽查和考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


附件16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具体管理举措

(重庆自贸试验区)

一、责任处室

计量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不包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不再进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证后监管。自贸试验区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公开声明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企业纳入“双随机”库进行管理,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进行公开承诺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开展证后监管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当年监管机构名单,并进行公开。证后监管工作的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监管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测量设备的配置及溯源情况、计量检定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计量检定原始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计量检定证书、报告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计量检定人员持证情况、顾客投诉处理情况等。证后监管中应当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多种方式,对获证机构是否保持获证状态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证后监管有关工作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相关各方面签字确认后生效。对证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机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整改不到位的,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

(二)完善公开声明制度。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有关企业应当具备与其开展检定活动相适应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国家标准物质,各项计量标准应当满足与国家规定的溯源要求,并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具备与其开展检定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对出具的证书/报告负责。企业应对自身是否满足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在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我声明和自我承诺网站指定的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声明和自我承诺,及时报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违法行为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加大对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未经公开声明擅自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 加强信用监管。对公开声明开展检定工作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纳入全市企事业单位信用平台进行管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声明开展检定工作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并在监管工作中加大失信主体抽查比例及抽查频次。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开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电话,并通过12315、市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多方面收集获证机构有关信息,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六)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公开声明管理任务清单、违法查处行为清单,对自贸区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公开声明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企业应当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采用各种培训方式提高本单位人员法律意识及技术能力,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管理要求,持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依法依规开展检定工作。市局对各自贸区相关区局加强业务指导工作,通过集体研讨、个案分析、现场观摩等方式提高自贸区相关区局管理能力,对有特殊需求的区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指导。各自贸区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对本辖区内有需求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其他事项

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我声明和自我承诺网站如下: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两江新区信息公开网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


相关模板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公开声明

本单位现已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向社会公开声明开展以下检定项目:

开展检定

项目名称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

依据检定规程

名称及编号

所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本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

自我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管理、诚实守信,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做好计量检定工作。

二、具有与开展计量检定活动相适应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国家标准物质,各项计量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溯源性要求,已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三、具备与开展计量检定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

四、对检定工作各环节严格管理,出具证书/报告真实有效,对出具的证书/报告承担法定责任。

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愿表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本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17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具体管理措施

(重庆自贸试验区)

一、责任处室

食品生产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符合产业政策及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五、材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1受理机构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

2决定机构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许可

对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体系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主体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体系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督促食品生产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主体信用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四)加强抽检监测。对被检出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调高信用风险等级,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五)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依法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要依法责令食品生产主体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相关从业人员符合行业禁入、罚款条件的,一律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职能,强化社会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七)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八)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时,应成熟一个类别推广一个类别。在实行中要根据不同食品类别逐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一步落实相应的监管举措,对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针对不同的食品类别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九)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制定业务流程及业务规范,定期开展许可政策答疑,加强许可质量抽查和考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严格落实《重庆市市级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市级食品生产检查员队伍建设及管理,不断充实和调整力量。

八、其他事项

(一)请人不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二)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不收费,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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