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万州区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区公安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2 |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
3 |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 |
4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5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6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7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8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9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0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1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2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3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4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5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6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7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8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9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0 |
拖拉机载人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21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22 |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 |
23 |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24 |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25 |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26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27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28 |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29 |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30 |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31 |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32 |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33 |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 |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区民政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 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 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殡葬设施和殡葬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 |
区民政局 |
各镇乡、街道 |
各镇乡街管辖范围内的殡葬设施和殡葬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包括“一、区县民政部门管辖权范围内的殡葬设施和殡葬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警告权”。 |
2 |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处罚 |
区民政局 |
各镇乡、街道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拒不改正的,由当地镇乡街道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包括“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区林业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 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 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38个镇乡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林业站对违反 《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中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 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 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区县(自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2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个人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38个镇乡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个人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中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区县(自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 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序号 |
委托事项 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 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3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38个镇乡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 例》和本条例 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中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区消防救援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委托 项目 |
委托行政 机关 |
受委托 行政机关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
委 托 权 限 |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对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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