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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

日期:2025-06-25 来源:渝交规〔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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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

说明:
1.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不满”均不含本数。
2.违法次数如未明确时间周期,则指在一个自然年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条文的次数。
3.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4.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实施
机关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运输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一、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

五张清单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为两轴车或者三轴车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为四轴车或者五轴车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超过五轴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

2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
2.两次以下违法;
3.载客里程未超过150公里的;
4.未在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载客里程超过150公里的;
2.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倍罚款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擅自从事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般

擅自从事一、二级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4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责令停产停业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

川渝基准

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从事二类、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6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一般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限制从业

一般

五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7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转让、出租普通货运、专用货运、大件运输许可证件的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转让、出租客运、危险货运、客运站场许可证件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般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客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川渝基准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 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客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川渝基准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 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 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2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较轻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五张清单

一般

第二次违法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两种及以上从重情形的: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

客运经营者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较轻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五张清单

一般

第二次违法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两种及以上从重情形的: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客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5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责令整改后,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未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路产污染损害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货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货物未实际脱落、扬撒;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行为。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五张清单、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从轻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的;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6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7.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未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者引发服务质量事件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17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市内或毗邻区县经营活动的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跨市(不含毗邻区县)经营活动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8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允许超载20%以下车辆出站的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允许超载超过20%车辆出站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9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允许市内或毗邻区县经营车辆未经安全检查出站的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允许跨市(不含毗邻区县)经营车辆未经安全检查出站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0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无正当理由拒绝市内或毗邻区县经营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无正当理由拒绝跨市(不含毗邻区县)经营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1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四轴以下货车)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超过四轴货车)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般

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允许超载30%以下车辆出站的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允许超载超过30%车辆出站的

一般

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3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四轴以下货车)出站的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超过四轴货车)出站的

一般

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4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四轴以下货车)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超过四轴货车)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般

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15日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6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15日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2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30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市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31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市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32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下违法,主动转运乘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超过三次违法,主动转运乘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达成合意运费不足1000元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下违法的
2.超过三次违法,主动转运乘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超过三次违法,达成合意运费不足1000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三次违法且无从轻、减轻情节的
2.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

33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下违法,主动转运乘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超过三次违法,主动转运乘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达成合意运费不足1000元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下违法的
2.超过三次违法,主动转运乘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超过三次违法,达成合意运费不足1000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三次违法且无从轻、减轻情节的
2.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

34

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35

未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按照规定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36

未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37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38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中断运营服务,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中断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

39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40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终止运营服务;因破产、解散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指定临时运营服务企业、调配运营车辆等措施,确保运营服务不中断;需要重新确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企业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确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

从轻

处十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十万元罚款

41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两万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2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

43

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以下统称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
(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
(四)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两万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4

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以下统称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
(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
(四)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十六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十万元罚款

45

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两万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6

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十六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十万元罚款

47

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核定线路运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
(一)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客运班车经营者

罚款、停运、吊销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客运标志牌

48

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二)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客运班车经营者

罚款、停运、吊销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客运标志牌

49

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三)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客运班车经营者

罚款、停运、吊销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客运标志牌

50

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符合规定;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3次及以下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超过3次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51

车身颜色、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车身颜色符合规定,并在规定位置喷印有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3次及以下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超过3次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5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为驾驶员办理从业服务注册,注册的服务单位应当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一致。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注册机构申请注销注册。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5人次及以下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5人次但未超过10人次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10人次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53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54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平台接入车辆30辆以下的

单位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十万元罚款

一般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30辆,100辆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处三十万元罚款

严重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100辆的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十万元罚款

55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属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56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57

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较轻

轻微影响乘坐体验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明显影响乘坐体验,但未造成危害后果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58

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等侵犯乘客隐私权;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较轻

主动整改减小影响且取得乘客谅解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未主动整改或未取得乘客谅解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59

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较轻

设置、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无违规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设置、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内容违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60

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以上三百六十日以下。

较轻

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市内单一经营区域内或毗邻区县巡游揽客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市内跨经营区域巡游揽客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跨市(不含毗邻区县)巡游揽客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61

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以上三百六十日以下。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主动整改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未主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整改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62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以上三百六十日以下。

较轻

五台以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超过五台,十五台以下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十五台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63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以上三百六十日以下。

较轻

在市内单一经营区域内从事定线运输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在市内跨经营区域或毗邻区县从事定线运输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跨市(不含毗邻区县)从事定线运输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64

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以上三百六十日以下。

较轻

提供无合法资质对接服务信息一百单以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提供无合法资质对接服务信息超过一百单,三百单以下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提供无合法资质对接服务信息超过三百单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65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66

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

较轻

不影响车载智能终端正常使用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影响车载智能终端正常使用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车载智能终端无法正常使用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67

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68

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69

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的。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70

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不得揽客;开启空车标志时,不得拒载。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或者开启空车标志时拒载;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71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较轻

在市内单一经营区域内从事定线运输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在市内跨经营区域或毗邻区县从事定线运输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跨市(不含毗邻区县)从事定线运输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72

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应当合理选择行驶路线;乘客指定行驶路线的,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七)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73

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应当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74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道路旅客运输站不得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市内或者毗邻区县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跨市(不含毗邻区县)经营活动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75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通报批评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项未公示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通报批评、罚款

从轻

通报批评

一般

两项未公示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三项未公示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76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通报批评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未改正15日以内的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超过15日,30日以内的

一般

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超过30日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77

承修无号牌机动车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修无号牌的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超过六十日,九十日以下

78

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超过六十日,九十日以下

79

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超范围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除外)。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超过六十日,九十日以下

80

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超过六十日,九十日以下

81

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超过六十日,九十日以下

82

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做好培训记录,接入交通主管部门驾驶培训行业监管平台。
培训结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较轻

3次及以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3次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83

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较轻

3次及以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超过3次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六十日

84

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较轻

3次及以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超过3次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六十日

85

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对学员培训学时或者里程弄虚作假;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较轻

3次及以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超过3次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六十日

86

酒后教学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酒后教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酒后教学、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较轻

3次及以下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罚款、限制从业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3次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87

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酒后教学、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较轻

3次及以下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罚款、限制从业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3次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88

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或者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或者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

较轻

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或者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

汽车租赁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且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89

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汽车租赁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90

未在经营场所和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经营场所和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未在经营场所和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较轻

未明示事项未超过三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未明示事项超过三项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91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较轻

相关数据信息按规定补充报送的

汽车租赁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既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又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92

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五)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

较轻

提供市内或(毗邻区县)驾驶劳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提供跨市(不含毗邻区县)驾驶劳务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93

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六)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

较轻

未形成聚集且未影响道路通行

汽车租赁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形成聚集或影响道路通行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94

在承租人租用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期间,获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在承租人租用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期间,获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不得继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在承租人租用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期间,获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的。

较轻

提供车辆为九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

汽车租赁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提供车辆超过九座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95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未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未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30日未办理手续,但在60内补办的;或转让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数在5辆及以下未办理手续的

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60日未办理手续,但在90内补办的;或转让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数超过5辆在10辆及以下未办理手续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90日未办理手续的,或转让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数超过10辆未办理手续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96

擅自暂停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擅自暂停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擅自暂停三、四类客运班线或者三级以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运、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擅自暂停一、二类客运班线或者一、二级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在区县内造成不良影响

从重

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严重

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逾期未改正超过10日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97

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一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的,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客运或危货车辆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98

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的,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超过审验期在30日以内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审验期30日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99

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的,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未超过30日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超过30日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100

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或大型物件运输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101

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将报废车辆交有关部门统一销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在市内或毗邻区县从事客运经营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跨市(不含毗邻区县)从事客运经营的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五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102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因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般

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吊销经营许可证

103

未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从事班车客运。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提供的证件、证明、手续等信息经查证合法有效的。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营运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104

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营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提供的证件、证明、手续等信息经查证合法有效的。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营运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105

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提供的证件、证明、手续等信息经查证合法有效的。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营运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106

非巡游出租汽车的其他车辆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或者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标识,不得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易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巡游出租汽车的其他车辆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或者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暂扣车辆,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从轻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一般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且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从重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二万元罚款

107

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证牌。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108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中心城区禁止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准许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造成影响或后果较轻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109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般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营运驾驶员

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10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事故车辆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一般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

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事故车辆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111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般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2

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

113

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114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和功能。确需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占用、迁移、拆除前十五日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照要求提供临时替代措施,依法予以恢复、补建、补偿。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占用、迁移,逾期未改正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擅自拆除,逾期未改正的

一般

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正常服务功能

从重

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功能的

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115

将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投入运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结果载入道路运输证。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运营。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企业将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投入运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较轻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未超过3台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超过3台在10台以内的,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超过10台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等不良后果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6

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在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较轻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逾期未改正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117

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在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合并、分立后的经营企业符合线路特许经营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与合并、分立后的经营企业就原有的线路经营权剩余特许经营期限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线路特许经营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的。

较轻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逾期未改正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118

未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三)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119

未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五)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未造成影响正常营运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20

未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按照计划调度车辆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七)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按照计划调度车辆;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121

未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八)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122

未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或未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未提供有效车票凭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九)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提供有效车票凭证;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123

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十)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拒不整改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24

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十一)不得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125

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信息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十二)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26

车辆技术档案、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行车作业计划、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未报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档案、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行车作业计划、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报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27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客运驾驶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28

未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或未播报线路走向和站点名称,未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走向和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客运驾驶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29

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客运驾驶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30

发生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处置,或未保护乘客安全,先于乘客弃车逃离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客运驾驶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31

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未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未按照票价退还车费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按照票价退还车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客运驾驶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32

未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客运驾驶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33

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和标准。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客运驾驶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34

抢险救灾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一)抢险救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较轻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5

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二)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较轻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6

举行重大社会活动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三)举行重大社会活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较轻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7

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较轻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8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9

未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未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营条件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二)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营条件;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0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急救包、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未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三)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急救包、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1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四)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2

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3

未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未定期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六)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4

未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未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七)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5

未在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监督电话等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八)在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监督电话等;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6

未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未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提示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九)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7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十一)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较轻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8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公共汽车运行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六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49

未定期演练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公共汽车运行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定期演练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六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50

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公共汽车运行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六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51

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逾期未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未造成影响正常运营、事故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52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153

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个人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154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个人处罚款二百元;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155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156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收缴有关证件,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收缴有关证件,处七百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收缴有关证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7

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58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59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二千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60

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161

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162

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163

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164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
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
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较轻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
2.两次以下违法;
3.载客里程未超过150公里的;
4.未在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载客里程超过150公里的;
2.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倍罚款

165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
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
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
2.两次以下违法;
3.载客里程未超过150公里的;
4.未在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载客里程超过150公里的;
2.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倍罚款

166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
2.两次以下违法;
3.载客里程未超过150公里的;
4.未在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载客里程超过150公里的;
2.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倍罚款

16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较轻

擅自从事三级以下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般

擅自从事一、二级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168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较轻

擅自从事三级以下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般

擅自从事一、二级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169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客运经营者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驾驶员在中心城区或某一区县内参加客运经营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驾驶员在市内跨区县或毗邻区县参加客运经营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驾驶员跨市(不含毗邻区县)参加客运经营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70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客运经营者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车辆在中心城区或某一区县内参加客运经营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车辆在市内跨区县或毗邻区县参加客运经营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车辆跨市(不含毗邻区县)参加客运经营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71

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款、责令停止从事相关经营业务、吊销许可证件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经营者处十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任人处四万元罚款,经营者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任人处八万元罚款,经营者处四十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任人处十万元罚款,经营者处五十万元罚款,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172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径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客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市内或者毗邻区县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省际(不含毗邻区县)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吊销相应许可

173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较轻

市内或者毗邻区县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客运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省际(不含毗邻区县)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174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较轻

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四项之中有一项未按照载明事项运行的

客运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四项之中有两项未按照载明事项运行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四项之中有三项以上未按照载明事项运行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175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较轻

市内或者毗邻区县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客运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省际(不含毗邻区县)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176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较轻

开展经营未备案时间在30日以下的

客运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开展经营未备案超过30日,45日以下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开展经营未备案超过45日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177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较轻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客运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运营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运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178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较轻

强行招揽旅客人数在5人以下的

客运经营者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强行招揽旅客人数超过5人,10人以下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强行招揽旅客人数超过10人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吊销相应许可

179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一般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吊销许可证件

一般

吊销许可

180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较轻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市内或者毗邻区县营运车辆发车的

客运站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省际(不含毗邻区县)营运车辆发车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81

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较轻

未备案在30日以下的

客运站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备案超过30日,45日以下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未备案超过45日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82

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较轻

发布的市内或者毗邻区县班线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不一致的

网络平台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发布的省际(不含毗邻区县)班线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不一致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83

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较轻

发布的市内或者毗邻区县班线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不一致的

网络平台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发布的省际(不含毗邻区县)班线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不一致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84

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较轻

发布的市内或者毗邻区县班线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不一致的

网络平台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发布的省际(不含毗邻区县)班线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不一致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85

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较轻

班车客运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开展市内或者毗邻区县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班车客运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省际(不含毗邻区县)定制客运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86

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市内或者毗邻区县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省际(不含毗邻区县)定制客运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8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
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
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运输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一、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为两轴车或者三轴车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为四轴车或者五轴车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超过五轴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罚款

188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
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运输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一、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为两轴车或者三轴车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为四轴车或者五轴车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车辆超过五轴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罚款

189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川渝基准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罚款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车辆不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或类型等级;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罚款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190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罚款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91

强行招揽货物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罚款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92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较轻

三级以下货运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一级、二级货运站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193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七万元罚款

较重

从重

处八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

194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拒不改正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5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较轻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未造成危害后果;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五张清单

一般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一般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从重

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十万元罚款

196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一般

拒不改正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7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未造成危害后果;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一般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从重

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十万元罚款

198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一般

拒不改正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9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较轻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未造成危害后果;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托运人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五张清单

一般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一般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从重

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十万元罚款

200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一般

拒不改正的

托运人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1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较轻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未造成危害后果;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托运人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五张清单

一般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一般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从重

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处十万元罚款

202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一般

拒不改正的

托运人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3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托运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处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十三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十六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4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一般

拒不改正的

托运人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5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较轻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未造成危害后果;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托运人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处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张清单

一般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一般

处十三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从重

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十七万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的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06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一般

拒不改正的

托运人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7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八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一万元罚款

208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209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
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一、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五张清单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

21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
(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
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
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
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
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
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
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一、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

211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一、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

212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一、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

213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七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

214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拒不改正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15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危险货物托运人

罚款

从轻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五百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三万元罚款

216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

罚款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四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千元罚款

217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

罚款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四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千元罚款

218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

罚款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四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千元罚款

219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三千元罚款

220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三千元罚款

221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千元罚款

222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罚款

223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逾期未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4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危险货物承运人

警告

一般

警告

225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七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26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227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228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229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
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
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
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

23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

231

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

232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两次以下违法的

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两次以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第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超过三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

233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23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235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236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般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驾驶员

罚款

一般

处二百元罚款

23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般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驾驶员

罚款

一般

处二百元罚款

238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般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驾驶员

罚款

一般

处二百元罚款

23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七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十万元罚款

240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七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十万元罚款

241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较轻

拒不改正,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属于道路普货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拒不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

从重

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处三千元罚款

242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较轻

拒不改正,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属于道路普货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拒不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

从重

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处三千元罚款

243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较轻

道路货运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244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较轻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高于80%,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80%,高于70%,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70%,拒不改正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245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较轻

道路货运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246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较轻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247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川渝基准

较轻

拒不改正,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属于道路普货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一般

处四百元罚款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

处六百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从重

处八百元罚款

248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千元罚款

249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250

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251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252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253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八条 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254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一般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

255

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二款 培训教学活动结束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一般

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

256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57

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58

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59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0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1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2

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七)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3

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技能、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加强对教练员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八)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4

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九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九)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5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6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7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8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69

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五)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五)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70

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一般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通报批评

一般

通报批评

271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较轻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初次违法的;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五张清单

一般

两次以下违法且不符合从轻情节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从重

处八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存在冲关逃逸、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3.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4.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处一万元罚款

272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27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274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川渝基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275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76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77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78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79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五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8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81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8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九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83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十人以下

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超过十人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十人,且超过驾驶员总数30%以上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84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较轻

十人以下

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超过十人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十人,且超过驾驶员总数30%以上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285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较轻

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未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286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两次以下违法;
2.载客里程未超过150公里的;
3.未在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个人或单位(七座及以下车辆)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两次以下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载客里程超过150公里的;
2.凌晨2点至5点进行载客营运的。

处八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万元罚款

287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较轻

起讫点(其中之一)与许可的经营区域毗邻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起讫点与许可的经营区域均不毗邻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88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较轻

5台及以下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超过5台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8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90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处六千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七千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八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91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处六千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七千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八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9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处六千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七千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八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93

不按照规定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处六千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七千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八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94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处六千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七千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八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95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川渝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处六千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七千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八千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296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川渝基准

较轻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四百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97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川渝基准

较轻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四百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98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2.乘客主动提出不予追究或者驾乘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乘客不再追究。
3.配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川渝基准

较轻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四百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299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较轻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四百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300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较轻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

处三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四百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重

处五百元罚款

30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

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30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收费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

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303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较轻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川渝基准

一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

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30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或单位

警告、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305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个人

警告、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306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较轻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十台及以下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超过十台,在三十台及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超过三十台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07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较轻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十人及以下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超过十人,在三十人及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超过三十人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08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较轻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十台及以下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超过十台,在三十台及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超过三十台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09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较轻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的网约车十台及以下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的网约车超过十台,三十台及以下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的网约车超过三十台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10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较轻

未报备车辆十台及以下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未报备车辆超过十台,三十台及以下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未报备车辆超过三十台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11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较轻

未报备驾驶员十人及以下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未报备驾驶员超过十人,三十人及以下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未报备驾驶员超过三十人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12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较轻

提供共享信息、数据信息不完整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不提供共享信息,相关数据信息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篡改、删除共享信息,相关数据信息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三万元罚款

313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较轻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一项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二项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三项及以上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14

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15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较轻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未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未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投诉举报制度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三次被处罚仍未整改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罚款

316

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317

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318

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319

雇佣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雇佣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五人及以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五人,十人以下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十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320

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大于等于2小时不足3小时,或培训时长未达3小时的驾驶员占比小于10%(含)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大于等于1小时不足2小时,或培训时长未达3小时的驾驶员占比大于10%小于20%(含)的,或不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足1小时,或培训时长未达3小时的驾驶员占比大于20%的,或不组织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321

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第三款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5人以下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超过5人,10人以下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超过10人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322

未取得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32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

较轻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324

超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325

超过30日未签注考核等级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超过30日未签注考核等级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较轻

超期31日-60日

道路运输驾驶员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

一般

超期61日-90日

一般

处五十元罚款

严重

超期91-180日

从重

处一百元罚款

326

仪表不整洁,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仪表不整洁,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五十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百元罚款

327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五十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从重

处一百元罚款

328

驾驶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较轻

首次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从事货运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从事客运或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329

将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将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较轻

未造成事故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330

疲劳驾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疲劳驾驶;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疲劳驾驶的。

较轻

未造成事故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331

未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跨线营运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未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跨线营运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五十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百元罚款

332

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五项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五十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百元罚款

333

未使用普通话或者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使用普通话或者车容车貌不整洁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从轻

处二十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从重

处五十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一百元罚款

334

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335

中途倒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甩客、倒客。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336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未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在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未设置标志灯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未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在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未设置标志灯的;

较轻

及时整改或消除影响的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造成危害后果或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337

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的;

较轻

及时整改或消除影响的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造成危害后果或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338

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339

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340

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341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的。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342

被投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被投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较轻

超过5日,未超过10日

道路运输驾驶员

罚款

从轻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

未超过15日

一般

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

超过15日

从重

处二百元罚款

343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物流营运单位、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对物流营运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对物流营运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对物流营运单位处四十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物流营运单位处五十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344

未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设置不合理的退还条件,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
3.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电子商务经营者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二十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十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十万元罚款

345

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逾期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两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存在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346

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两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347

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保存义务,逾期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四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较轻

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从轻

处两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存在冲关逃逸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348

承运人承运了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两次以下违法的

承运单位

警告并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

一般

第三次违法的

一般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三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

说明:
1.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不满”均不含本数。
2.违法次数如未明确时间周期,则指在一个自然年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条文的次数。
3.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4.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实施机关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阶次

裁量标准

备注

1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设卡、设置收费设施为非永久结构,且该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公路本质安全等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轻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未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未造成拥堵的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造成拥堵的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造成负面舆论等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交通事故的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2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属于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普通公路路肩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3平方米以下,且该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公路结构安全等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者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下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0平方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3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在500米以下的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超过1000米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4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没有及时报告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在3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

罚款

从轻

处一百元罚款

一般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3000元未报告的

一般

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报告继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5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一般

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2平方米在5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6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或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7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或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8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扩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7.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较轻

在乡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在省道、国道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9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7.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在乡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般

在省道、国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埋设电缆管线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取得许可。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般

埋设长度超50米,但在100米以下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超过100米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1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埋设电缆管线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取得许可。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般

埋设长度超50米,但在100米以下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埋设管道等设施长度超过100米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12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路安全。
4.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且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未造成路产损失,或造成一万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超过一万元在五万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超过五万元路产损失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3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违法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期限内能够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整改。
4.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且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轻

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下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100米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4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损害公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损害公路超过2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损害公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5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修复公路附属设施。
4.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且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轻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2根(含)以下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3根(含)以上,5根以下(含)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6根以上(含)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16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10平方米以下,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3平方米及以下的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及以下,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超过3平方米,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超过5平方米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17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划在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位,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业主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般

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一般

处五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18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较轻

未按规划设置数量为2块以下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般

未按规划设置广告位数量超过2块5块以下的

一般

处七千元罚款

严重

未按规划设置广告位数量超过5块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19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较轻

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没有安全隐患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般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20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逾期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较轻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依法强制拆除

一般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七百元罚款

严重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重

处一千元罚款

2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较轻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般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在超过1平方米,在3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22

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较轻

影响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使用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般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或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使用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23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九)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较轻

横跨二级、三级公路设置临时广告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般

横跨二级、三级公路通过搭建钢架等手段设置长期广告,或横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设置临时广告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横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通过搭建钢架等手段设置长期广告,或横跨公路设置广告引发交通事故、道路中断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24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在城市市政设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较轻

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般

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面积超过10平方米,在30平方米以内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面积超过30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内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25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处于初始施工阶段,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个人或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内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米,在30米以内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30米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6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临时架设,或处于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初始施工阶段,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个人或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架设、埋设设施在10米以内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架设、埋设设施超过10米但不超过30米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架设、埋设设施超过30米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7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临时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个人或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悬挂物品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架设管道,未跨越、穿越公路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架设管道,跨越、穿越公路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2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属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6.被遮挡的公路标志不属于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禁令标志、警示标志或指路标志等,且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位于公路的急弯、徒坡、临崖、长大桥隧等特殊路段。
7.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个人或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

较轻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29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对桥梁造成危害或造成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二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损失超过十万元,在一百万以内的

一般

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从重

处十万元罚款

30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7.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个人或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需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按执法部门要求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清除堆放物品。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行为。

减轻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公路结构安全,配合整改的

从轻

处二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公路结构安全或超期未整改的

一般

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拒不整改,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处十万元罚款

31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危害或造成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二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损失超过十万元,在一百万以内的

一般

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从重

处十万元罚款

32

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砍伐林木价值在二万元以内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罚款

责令补种

一般

砍伐林木价值超过二万元,在十万元以内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罚款

严重

砍伐林木价值超过十万元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罚款

33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且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建设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未影响公路通行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影响公路通行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通行中断或安全事故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34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铺设设施在10米以内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铺设设施超过10米但不超过30米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铺设设施超过30米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35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擅自悬挂非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擅自悬挂非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2平方米在5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悬挂非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36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不足一万元,但没有影响交通通行的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或影响交通通行、公路安全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二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37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损坏、污染公路路面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较轻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30平方米以下的

从轻

处五百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30平方米,在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事故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0平方米的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38

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罚款,吊销资质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未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

一般

处三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负面影响的

从重

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资质证书

39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较轻

初次违法的

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或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40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较轻

以短途驳载、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故意首尾相接等方式逃避固定超限检测点、非现场治超系统、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流动治超超限检测的;

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

一般

以短途驳载、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故意首尾相接等方式逃避固定超限检测点、非现场治超系统、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流动治超超限检测,造成超限检测设施设备损坏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以短途驳载、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故意首尾相接等方式逃避固定超限检测点、非现场治超系统、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流动治超超限检测,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或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41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车货总高度不超过4.2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总长度不超过20米,重量未超限的

单位或个人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罚款

从轻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车货总重量不超过100吨、总高度不超过4.5米、总宽度不超过3.75米、总长度不超过28米的

一般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车货超过100吨、总高度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的

从重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五千元罚款

42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车货总高度不超过4.2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总长度不超过20米,重量未超限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从轻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车货总重量不超过100吨、总高度不超过4.5米、总宽度不超过3.75米、总长度不超过28米的

一般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车货超过100吨、总高度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的

从重

没收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万元罚款

43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车货总高度不超过4.2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总长度不超过20米,重量未超限的

单位或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车货总重量不超过100吨、总高度不超过4.5米、总宽度不超过3.75米、总长度不超过28米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车货超过100吨、总高度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44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修复公路附属设施。
4.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且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修复公路附属设施

从轻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未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未修复公路附属设施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可能严重危及公路安全或造成事故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4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轻微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的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25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35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55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8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5.15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8.3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1.45吨。

车属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可分载物品的外廓尺寸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较轻

18.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

1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8吨;26.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45吨;28.3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7吨;32.55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51吨;37.8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56吨;45.15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3吨;48.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66吨;51.4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69吨。

警告


处五百元至九千五百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3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0吨、4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7吨、4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9吨、5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73吨、5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78吨、6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85吨、6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88吨、6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91吨。

一般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零五百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0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9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3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8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8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88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91吨。

从重

处二万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46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可分载物品的外廓尺寸超限)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车属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较轻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47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的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25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35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55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8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5.15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8.3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1.45吨。

车属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较轻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18.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

1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8吨;26.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45吨;28.3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7吨;32.55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51吨;37.8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56吨;45.15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3吨;48.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66吨;51.4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69吨。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警告


处五百元至九千五百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3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0吨、4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7吨、4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9吨、5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73吨、5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78吨、6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85吨、6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88吨、6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91吨。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零五百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0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9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3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8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8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88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91吨。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处二万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48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的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25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35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55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8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5.15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8.3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1.45吨。

车属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严重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按执法部门要求积极纠正违法行为,通过重新申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方式合规上路行驶。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

一、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按五百元计算。
(一)满足适用条件之一的,处罚款金额60%的罚款。
(二)符合两种适用条件的,处罚款金额40%罚款。
(三)符合三种及以上适用条件的,处罚款金额20%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18.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

1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8吨;26.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45吨;28.3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7吨;32.55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51吨;37.8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56吨;45.15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3吨;48.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66吨;51.4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69吨。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警告


处五百元至九千五百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3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0吨、4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7吨、4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9吨、5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73吨、5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78吨、6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85吨、6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88吨、6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91吨。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零五百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0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9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3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8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8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88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91吨。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处二万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49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的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25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35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55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8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5.15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8.3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1.45吨。

车属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严重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按执法部门要求积极纠正违法行为,通过重新申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方式合规上路行驶。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

一、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按五百元计算。
(一)满足适用条件之一的,处罚款金额60%的罚款。
(二)符合两种适用条件的,处罚款金额40%罚款。
(三)符合三种及以上适用条件的,处罚款金额20%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18.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

1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8吨;26.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45吨;28.3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7吨;32.55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51吨;37.8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56吨;45.15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3吨;48.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66吨;51.4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69吨。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警告


处五百元至九千五百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3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0吨、4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7吨、4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9吨、5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73吨、5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78吨、6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85吨、6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88吨、6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91吨。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零五百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0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9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3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8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8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88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91吨。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处二万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50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的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25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35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55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8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5.15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8.3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1.45吨。

车属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五张清单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较轻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严重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按执法部门要求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合规上路行驶。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

一、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按五百元计算。
(一)满足适用条件之一的,处罚款金额60%的罚款。
(二)符合两种适用条件的,处罚款金额40%罚款。
(三)符合三种及以上适用条件的,处罚款金额20%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18.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

1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8吨;26.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45吨;28.3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7吨;32.55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51吨;37.8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56吨;45.15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3吨;48.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66吨;51.4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69吨。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警告


处五百元至九千五百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3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0吨、4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7吨、4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9吨、5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73吨、5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78吨、6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85吨、6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88吨、6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91吨。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零五百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0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9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3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8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8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88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91吨。

从重

处三千元罚款





处二万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51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经提醒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的。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日常检查、养护低于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没有造成后果。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日常检查、养护低于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造成影响路域环境及道路通畅等一般后果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日常检查、养护低于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2023,造成安全事故的,或严重拥堵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

52

未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经提醒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的。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未造成水土流失、公路地质灾害等后果。

从轻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土流失、公路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从重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53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一)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5000元罚款。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一)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个人

罚款

基数

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54

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可采用进口发放通行卡,出口回收通行卡并交费出票的方式。对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以及遗失、损坏通行卡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该站距路网最远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对持伪造的通行卡和违法闯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路网内最长里程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遗失、损坏通行卡的,应当按照通行卡工本费的标准予以赔偿。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二)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按标准需补交200元以下的

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一般

按标准需补交超过200元,1000元以下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按标准需补交超过1000元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55

未及时增开收费道口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费车道平均未超过10辆车辆等待交费。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因突发情况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增开道口,不存在主观违法意图。
4.经责令整改后立即开放,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收费车道平均未超过30辆车辆等待交费的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收费车道平均超过30辆车辆等待交费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56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四条 第三款收费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期施工、如期竣工,不得拖延工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和完好。
4.主动积极开展交通疏导,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从轻

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57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经提醒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的。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

58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经提醒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的。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

59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经提醒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的。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

60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

61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未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7.5.7要求,超过发布时限10分钟以下,或发布渠道不足三种。
4.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5.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6.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未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7.5.7要求,超过发布时限10分钟以下,或发布渠道不足三种,不符合轻微免罚情形的

从轻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7.5.7要求,超过发布时限10分钟且30分钟以下的

一般

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7.5.7要求,超过发布时限30分钟以上的

从重

处二十万元罚款

62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一般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养护单位

警告

一般

警告

63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64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65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66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67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68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较轻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在1日以内的

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1日在3日以内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3日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69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70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项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建设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71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用于战备的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确因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危害轻微,可以恢复原状并立即恢复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附属设施的

一般

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导致渡口主体设施结构损坏的

从重

处一万元罚款

72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
3.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4.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个人或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轻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般

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73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个人或单位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轻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2平方米在5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74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路面、路基、边坡塌陷或公路积水等危害后果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造成公路积水10平方米以内的

一般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积水超过10平方米,或导致路面、路基、边坡塌陷的

从重

处三万元罚款

75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影响公路畅通或未造成公路污损的

个人或单位

罚款

从轻

处二百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影响公路畅通或造成公路污损的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交通事故或路产损害的

从重

处二千元罚款

76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并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的;

较轻

未造成社会影响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未及时救援,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延迟救援,扩大事故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77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的;

较轻

未造成社会影响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78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将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将其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

较轻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未超过3个月的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超过3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超过6个月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79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

较轻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中的一种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罚款

从轻

处二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中两种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一般

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均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从重

处二万元罚款

80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较轻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1000元以下的

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超过1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超过5000元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81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强行冲卡,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强行冲卡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强行冲卡的;

较轻

配合执法,接受调查处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未造成路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造成路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82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

较轻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未造成车辆拥堵或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在5辆以内的

个人

罚款

从轻

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般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超过5辆,但不超过10辆的

一般

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超过10辆,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从重

处五千元罚款

83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般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车属单位

吊销

一般

吊销车辆营运证

84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般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个人

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85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般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道路运输企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因超限造成特别严重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规模以上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70%的

从重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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