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及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及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及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及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平台完成执法案卷制作,以及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和归档管理的活动和结果。
第二条 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第四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专用软件产生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第五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时,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六条 各执法科室及案件具体承办科室应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直接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与数字化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八条 各执法科室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摄录仪器的,应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应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九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执法人员遭遇当事人阻碍执法、可能作为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 各案件承办科室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实现全面系统归案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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