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本单位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六)罚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是否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七)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八)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采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形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科室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的,应予以纠正;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行政执法科室。
第七条 对作出的决定或建议,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积极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反馈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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