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发展改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发展改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根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万州检会〔2023〕7号),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万州区发展改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办理的发展改革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移送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第七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下列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调查询问笔录等;
(五)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和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案件移送科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依据职权于3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延期或确实无法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原因。
第九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公安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本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二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的双向信息交流,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和政策方针。
第十五条 对已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与区公安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部门及时相互通报信息,相互配合,随时跟进掌握相关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