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万州发改内〔2024〕6号
机关各科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万委执法协调〔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执法不当产生纠纷,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我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等情形,依法向我委提出的投诉或举报行为。
第三条 我委执法监督机构为法规督导科,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负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立案归档备查制度;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委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本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认为本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的;
(四)认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未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投诉电话:023-58258156;传真:023-58225673;邮箱:wzqfgwfgk@163.com;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32办公室。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同一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
第七条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不属于我委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投诉举报。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投诉举报材料接收后,由执法监督机构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编号登记统计。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来源或投诉举报形式;
(二)材料接收、受理、结案等时间节点;
(三)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四)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
(六)处理结果;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执法监督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调查。
第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执法监督机构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应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责令停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监督机构向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负责人汇报后,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调查核实并处理完毕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委主要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经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形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应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六条 经核查,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岗内培训、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区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将予以通报,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随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对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执法行为承办机构应在通报后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至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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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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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投诉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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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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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方式 |
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 |||
投诉举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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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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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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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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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对象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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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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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事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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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年月日 | |||
领导批示 |
年月日 | |||
后续处理 |
年月日 |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执法监督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
2.填写投诉举报事项栏应当简明扼要进行表述案件基本情况及投诉举报原因。
3.拟办意见应由受理人提出,并由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名。
4.领导批示应由部门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负责同志填写。
5.案件转交转办情况、审限延长情况、处理结果情况等应在后续处理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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