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案件以及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接收行政执法案件的时效应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四条 接收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检查下列材料是否同时移交:
(一)案件的现场取证记录及取证照片、视频;
(二)案件的初步调查报告及结论;
(三)相关联系方式;
(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符合接收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立案。不属于文化旅游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移交机关或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六条 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尽快办理,并在结案或依法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移交单位回复处理结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移送,需经法制科审核后报支队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犯罪的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其他书证、物证、音视频资料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付上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
(六)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法制科审核,支队领导批准后,由法制科及相关大队共同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条 各大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六个月)内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支队领导研究并报区文化旅游委同意后施行。
第十二条 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情况应及时向区文化旅游委报备。
第十三条 各大队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及本制度中的办理时限,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收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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