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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日期:2023-10-23 来源: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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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权利名称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

法律依据

办理时限(工作日)

执法主体

1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

行政处罚

对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

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低价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划拨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限期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逾期不办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5

行政处罚

对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8

行政处罚

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9

行政处罚

对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1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资质管理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3

行政处罚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4

行政处罚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7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的建设未报备案的处罚

《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9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0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为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2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未送审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3

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4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6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9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0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1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2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3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测绘法》第六十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4

行政处罚

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5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80天内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6

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7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8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9

行政处罚

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0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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