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 救济渠道的公告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
救济渠道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向社会公布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体育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执法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授权。
四、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渠道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对人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执法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复议前置案件,需先申请复议)。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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