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万州区编外用工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万州经开区)各级各类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所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按规定使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开展日常巡查;
(三)劝阻违法行为;
(四)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五)协助调查取证;
(六)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七)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
(九)协助收集报告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二)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三)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
(四)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
(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七)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
(八)在履职中有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及相关待遇;
(三)依法参加培训;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调解、仲裁和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
(二)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招聘保障
第十一条 新录(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
(三)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且无重大疾病、传染病;
(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六)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在设置招聘岗位条件时,可以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子女和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国家和重庆市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保密管理等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其执法岗位的性质组织培训考试,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执法辅助人员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将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没款项挂钩;
(三)向执法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并处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直接管理、指挥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和指导,制止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辅助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粗暴野蛮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遵章守纪、工作绩效、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要及时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