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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4-02-04 来源:区城市管理局
语音播报

万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设定准确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全过程。

(六)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中,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况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等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合法性、连续性、完整性。

(八)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况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行政相对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队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到行为规范、语言规范。

第三章

第七条各大队、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大队、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各大队、科室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护管理工作。各大队、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定期集中交由政策法规科归档保存。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联系政策法规科安排维修。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电脑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行政相对人、其他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各大队、科室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及时存储于数据采集站。

(二)每周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要将一周所摄入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三)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6个月,如有投诉、信访、复议、诉讼等情况应随案件保存时限保存。

(四)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领导签字后入卷备查。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公开使用的,应经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支队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第十五条各大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仪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各大队、科室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纳入日常和年终考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支队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大队、科室负责人及案件主办人的相关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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