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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4-01-03 来源: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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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原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区卫生健康委成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在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负责对本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考评。

第三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职责调整、修订和完善相应执法责任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与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方针。严格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公开执法的原则,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落实。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考核工作,具体由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负责对卫生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的监督稽查。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四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科室、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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