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发布
走进万州
投资万州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 行政执法信息

交通巡逻警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日期:2025-01-02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语音播报

委托单位: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万州区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地域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违法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有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

予以处罚。(详见附件: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适用《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在委托协议规定范围内因过错导致案件处罚错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及受托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文书填写、文书管理等规范执法内容进行培训,每年对受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协议委托的地域及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区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受托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10.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发现具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交通违法的,应当报告当地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或派出所公巡队处理。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万州区公安局和万州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

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

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区公安局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道、村道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100元,记1分。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违反“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区公安局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所有乡道、村道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1、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罚款100元,不记分;2、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罚款100元,不记分;3、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100元,不记分;4、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罚款10元,不记分;5、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30元,不记分;6、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记1分;7、对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记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

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区公安局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所有乡道、村道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罚款100元,不记分。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上违法停车,且不听劝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4

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区公安局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道、村道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罚款50元,不记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5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区公安局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道、村道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不记分。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原则上不作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

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区公安局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道、村道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罚款200元,记1分;2、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罚款200元,不记分;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记1分;4、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200元,不记分;5、拖拉机载人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7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区公安局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道、村道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1、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2、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100元,记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区公安局

除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牌楼街道外的所有乡道、村道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1、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200元,记6分;2、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200元,记12分,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200元,不记分;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不记分;5、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罚款200元,记12分,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6、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罚款100元,记12分,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7、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200元,记6分;8、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100元,记6分;9、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200元,记9分;10、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100元,记9分;1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200元,记3分;12、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100元,记3分;13、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200元,记6分;1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100元,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