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按照法定程序,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项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区林业局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变更、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经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拟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依法处理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区林业局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情节简单、违法行为轻微且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拟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等较轻行政处罚,可以不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但情况紧急,依法可以当场先作出处理决定,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审查或核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将案卷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依据;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齐全的,提出建议补充调查、审查、核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定性不准确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六)对因办理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执法行为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并建议依据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拟作出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并建议提交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案件审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回申请法制审核的组织。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台帐,并对做出的法制审查意见按年度进行归档。档案保管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将双方意见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2.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法制审核申请表
附件3.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为类别 |
审核机构 |
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区林业局 |
1. 经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2. 变更、撤销行政许可 |
|
2 |
行政强制 |
区林业局 |
拟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 |
|
3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1. 拟作出对公民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拟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2.拟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
附件2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法制审核申请表
申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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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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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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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及申请法制审核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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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意见 |
经办人:
申请机构负责人: |
附件3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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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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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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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法制审核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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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栏目由法制审核人员/部门填写: | |
法制审核意见 |
法制审核人员:
法制机构负责人:
法制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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