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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委托镇乡街道殡葬执法事项公示

日期:2023-12-11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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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委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受委托单位:万州区XX镇(乡)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协议行使殡葬行政执法职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镇、乡、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民政部门执法的殡葬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或协助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委托执法事项及受托单位

详见附件《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7、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不依法实施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委托单位应加强殡葬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检查殡葬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确保殡葬执法公平、公正。

五、委托期限

从202351日至2028430日(委托期限为5年)。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解除委托协议。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送万州区司法局、重庆市民政局备案。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

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殡葬行政

执法委托

万州

民政局

各镇乡街道

1、万州区民政局管辖权范围内的殡葬设施和殡葬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包括“一、区县民政部门管辖权范围内的殡葬设施和殡葬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警告权。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

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2

殡葬行政执法委托

万州民政局

各镇乡街道

2.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拒不改正的,由当地镇乡街道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包括“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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