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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日期:2023-12-08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语音播报

委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万州XX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基层综合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镇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办〔202155号)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委托重庆市万州XX镇(乡)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委托协议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林业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依据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委托执法事项及受托单位

详见附件《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为受委托单位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4.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5.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职能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参与、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5.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执法报表,定期汇报委托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及时书面报告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凡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林业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受委托单位查处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超出委托范围或者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报送至委托单位或移送司法机关。

五、委托期限

20241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再继续委托执法。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重庆市林业局、万州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 名称

受委托乡镇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处罚

除分水镇以外的37个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对森林防火 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 林防火检查的处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中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重庆市机构 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 ,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 法规规定, 由组建后的行 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区县(自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除分水镇以外的37个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中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 责和工作,《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 前 ,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 由组建后的行 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个人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38个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个人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 问题的决定》中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 责和工作,《重庆市机构 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 ,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 由组建后的行 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 。区县(自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承担地方性法 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除分水镇以外的37个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 问题的决定》中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重庆市机构 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 的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 ,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 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区县(自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 ,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

5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38个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中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 责和工作,《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 的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 ,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 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区县(自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承担地方性法 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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