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2019〕113号),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经委领导同意,现将《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附件1
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委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我委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2019〕113号)要求,结合我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委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单位职能、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和有效期等;
(三)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执法项目名称、承办机构、设定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书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信息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有关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公示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决定,包含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包含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
(三)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四)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区政府信息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公示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通过执法记录仪器进行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信息应当严格遵守公开时限,并及时通过区政府信息网站公示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各科室应及时撤销和更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等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简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十三条 本委各科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报法规督导科汇总,法规督导科应于1月31日前将我委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报送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区司法局。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2019〕113号)要求,结合我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同步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全过程的记录工作。
第四条 法规督导科负责指导全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根据上级部门文书,制定全委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设备采购,确保执法记录设备配备到位;各涉及行政执法科室负责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及音像记录,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使用文字记录的,应当使用委内统一制作制定的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时使用音像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七条 本委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在制作音像记录时,应明确音像记录的范围、环节、方式。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本委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在行政执法时,应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并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境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务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件、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记录储存在专用储存器上,涉及秘密或者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流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保存至专用涉密电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相关规定装订归档,移交给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案卷形成数字化电子档案,便于查询、调阅。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与案卷归档保管期限相一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责任人员责任: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不按要求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执法记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查阅、复制、保存、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案卷、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等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2019〕113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委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政行为判断标准,详见附件1《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四条 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督导科牵头,相关科室予以配合。法规督导科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可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等参与法制审核,统筹完成委机关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区发展改革委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五)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科室填写《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法规督导科提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送审材料。承办科室送审材料不齐全的,法规督导科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不予补充或者补充不完整的予以退回。
(二)法规督导科在收到全部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出具《万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详见附件3);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三)法规督导科审核时,与承办科室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法官、律师等人员召开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承办科室应当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委领导审批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科室提请法制审查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应当包含在法定期限内,严禁超期限提请法制审查。(法制审核流程详见附件4)
第七条承办科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材料;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评估、鉴定报告;
(八)法律规定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规督导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补充完善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法制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材料,承办科室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法规督导科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台帐,并对做出的法制审查意见按年度进行归档。
前款规定相关文书的归档要求及保管年限根据《档案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3.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4.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行为 |
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1.经过听证程序的; |
|
2.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2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
1.拟对公民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 |
| ||
2.拟对公民个人作出没收其价值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出没收其价值1万元以上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 |
| ||
3.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的处罚; |
| ||
3 |
其他 |
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
|
附件2:
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申请科室 |
|
申请时间 |
|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
|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一)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材料;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评估、鉴定报告; (八)法律规定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
附件3:
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由 |
| |
基本情况 |
| |
审查内容 | ||
1 |
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
是否 |
2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
是否 |
3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是否 |
4 |
适用法律正确 |
是否 |
5 |
符合法定程序 |
是否 |
6 |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 |
是否 |
7 |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
是否 |
8 |
未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是否 |
法规督导科负责人意见 |
|
附件4:
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