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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撤销和更新制度

日期:2023-12-01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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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

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撤销和更新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水利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授予的职权,将依法办理的水行政执法事项向社会公开、撤销和更新,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撤销和更新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对需要公开的水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公示、撤销和更新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在办公区内设立公示栏进行公开;

(二)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三)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五条  涉及以下行水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征收;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水行政处罚信息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实施水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五)作出的水行政处罚方式和履行期限;

(六)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以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信息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许可单位名称、许可事项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间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范文本;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列行政强制信息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行政强制相对人;

(二)行政强制的措施;

(三)执行方式;

(四)执行结果;

(五)查封扣押清单;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列行政检查信息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行政检查对象;

(二)检查依据;

(三)检查方式;

(四)检查时间;

(五)检查事项;

(六)检查结果;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列行政征收信息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行政征收的项目、对象、标准;

(二)依据及征收流程;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行政审批科指导全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撤销和更新工作的统筹,并落实专人负责。水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执法信息的公示、撤销和更新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案件水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公示、撤销和更新公开的内容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批准;重大案件水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公示、撤销和更新公开内容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更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四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局法制机构核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销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五条  办机构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息,同时向“信用重庆”等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示。

第十六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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