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用配备的音像取证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主管领导。
第八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九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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