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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2023-12-01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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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旅委)和由文旅委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执法支队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名义,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市场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清单信息: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第五条  强化事中公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加强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执法年报: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通过下列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二)办公场所:办公大厅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

(三)其他方式: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执法支队申请更正。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法制科审查、支队领导批准不得发布。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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