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复杂或重大案件),是指对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较大、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法规与安全信访科(以下简称法规科)负责协调、组织本机关复杂或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复杂或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拟对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四)拟作出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
(六)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执法支队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八)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的负责人应当超过本机关负责人总数的半数。
法规科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员、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法制科科长、案件审核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会议。
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同意,针对不同类别的案件可以邀请本机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五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执法支队案件审核、法规科法制审核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报《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审批表》(附件1),并附《呈请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报告》(附件2),按程序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第七条 在确定集体讨论会议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后,法规科应及时通知参加集体讨论的本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列席人员。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集体讨论前将《呈请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报告》等材料以纸质或电子件发送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案卷材料供查阅。
第八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议程、案由和回避情况;
(二)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的处理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三)法制(案件)审核人员汇报法制(案件)审核情况或者就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参加会议人员依次进行发问,由案件承办人员或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予以解答;
(五)参加会议的负责人就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如有发表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六)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意见,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结束。
第十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遵循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情况由法规科负责记录与整理,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件3),并经参会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存入案卷。
第十二条 除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需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未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查阅、复制。
第十三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结束后,执法支队应当根据主持人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及时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含不予行政处罚)等相应执法文书。
第十四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过集体讨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执法支队应当再次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发现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经查证属实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量罚的;
(二)因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终结后再次提请集体讨论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再次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当事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法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应当按照本制度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参加或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内容及各参会人员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支队组织案审会参照本制度讨论决定:
(一)拟对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二)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三)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案件,案审会由本机关分管执法支队负责人主持,成员由执法支队所有班子成员组成,法制科科长、案件审核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及经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经讨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程序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人员合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实施前本机关或执法支队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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