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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23-11-29 来源: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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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环境执法、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环境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检查时间、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证号、拟定的检查内容。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各执法大队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支队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声像资料保存。

    第十条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到办公电脑备查。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支队办公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对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核。

    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需要调取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支队办公室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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