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方式有调整

3月1日起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方式有调整
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3月1日起,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三种
为更好地为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通知》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这三种。其中,居家组合护理是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将更好地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机构上门护理为原居家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据悉,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居家个人护理待遇享受方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享受待遇,鼓励其变更待遇享受方式,以更好享受专业化的护理服务。
提高待遇结算标准
按照《通知》,待遇结算标准将提高。其中,以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例,其居家组合护理标准是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相对原机构护理的结算标准上调10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通知》还调整了护理服务项目,将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进一步完善分为6大类28项,新增了“康复照料”这一大类,对原有项目进行了完善性调整。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服务包。
说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后,可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明确四种退费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
万州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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