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照相、录像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支队执法人员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记录仪及其声像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使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 执法人员可以将执法记录仪佩戴在左肩或左胸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位置。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像。
第六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自到达现场起,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二)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在与当事人接触之时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录制的连续性。
(三)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时,到达现场起开启执法记录仪。
(四)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在正式询问前,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五)参与行政处罚听证会时,执法人员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全过程。
(六)执法人员在处置重大和敏感执法案(事)件过程中,应在各个环节都使用记录仪,同时还应视情况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实行全程录像。
(七)直接、留置、公告、委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全过程。执法人员应自到达送达现场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并记录整个送达过程。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各大队应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本部门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
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九条 各大队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记录档案,按照大队、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上传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储存和检索,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应当刻盘存储并装入案卷,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一条 各大队负责人应当每天对本队成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二条 法制科应定期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进行统一收集并检查、通报。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导致关键证据缺失,影响案件办理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者篡改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声像档案管理,造成档案缺失,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处罚被撤销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支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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