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参保人享有哪些权利?参保人应尽哪些义务?哪些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享有的权利:参保人享有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获取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的权力;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监督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保人应尽的义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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