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病(含慢病)和“两病”可以重复办理和享受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怎么互转特病?

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与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的,参保人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同时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已经享受我市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可自愿申请成为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
参保人获得相应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资格后,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险种变化时,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资格无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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