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试行)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和规划装备科具体办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事项。
第四条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三)责罚相当原则;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错误案件;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经审查确认为错案的;
(三)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被终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
(六)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经审查确认为错案的;
(七)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为错案的;
(八)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超越本部门职权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资格却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处罚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五)有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六)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错案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错案且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及时纠正的;
(四)发现错误后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
(五)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导致发生错误的。
第八条 发现错案后,局政策法规和规划装备科及时报局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负责人指派人员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和晋升资格;
(四)暂停执法;
(五)责令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执法队伍;
第十条 错案责任人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错案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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