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应急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行政管理 > 监督检查 > 检查计划
[ 索引号 ] 11500101MB1531508W/2023-001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19
[ 发布日期 ] 2023-10-25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试行)

日期:2023-10-25 来源: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

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录音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室内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条 本局按照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办法及统计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以本局实际持证执法人员数量为基础,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行政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领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仅可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严禁在非执法活动或个人事务中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由各业务科室、执法支队分别保管,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维护、培训、使用及检查等具体制度。

第六条 音像设备保管人员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万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