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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531508W/2026-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14
[ 发布日期 ] 2026-05-14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5.14)

日期:2026-05-14 来源: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语音播报
万州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4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1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12—1 天津万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51081030分许,万州某新建油罐项目5号罐体内部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 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柒拾壹万元) 2026/04/30
2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12—2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七分公司 20251081030分许,万州某新建油罐项目5号罐体内部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带的安全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 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柒拾壹万元) 2026/04/30
3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12—3 杨某某 20251081030分许,万州某新建油罐项目5号罐体内部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实施,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 罚款人民币7.67567万元(柒万陆仟柒佰伍拾陆元柒角) 2026/04/30
4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12—4 游某某 20251081030分许,万州某新建油罐项目5号罐体内部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作为公司油罐内外壁防腐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和纠正本单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 罚款人民币1.512万元(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 2026/04/30
5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12—5 张某某 20251081030分许,万州某新建油罐项目5号罐体内部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 罚款人民币24.87894万元(贰拾肆万捌仟柒佰捌拾玖元肆角) 2026/04/30
6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12—6 武某 20251081030分许,万州某新建油罐项目5号罐体内部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作为项目执行经理武进,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 罚款人民币4.58535万元(肆万伍仟捌佰伍拾叁元伍角) 2026/04/30
7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12—7 苏某 20251081030分许,万州某新建油罐项目5号罐体内部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作为项目执行经理武进,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 罚款人民币4.44575万元(肆万肆仟肆佰伍拾柒元伍角) 2026/04/30
8 (万州)应急罚〔2026〕综执支11 万州区高梁易某明烟花爆竹经营部 202647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王某全(系万州区高梁镇王某全副食店业主)涉嫌未取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线索时,发现万州区高梁易某明烟花爆竹经营部储存了未取得统一监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6件,该批烟花爆竹系万州区高梁易某明烟花爆竹经营部采购并用于销售;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该批烟花爆竹未由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属于非法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60项第一档 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450元(肆佰伍拾元)及扣押的6件非法烟花爆竹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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