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 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
办法》的通知
万州安委办〔2025〕32号
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管理,更好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现将新修订《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在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新一届专家聘任工作完成之前,在此期间延续使用上一届专家库至本届新专家发布聘任公告之日。
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聘用与管理,保障专家高效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及专家库(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市级专家的聘请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由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和管理,在全区应急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知识能力,能够为安全生产监管、自然灾害防减救、应急救援等提供业务培训、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的专业人员,并入选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按照工作需要,建立1个区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分设综合组、特种设备组、建设组、交通运输组、防汛抗旱组、地震地灾组、火灾组、石油化工组、非煤矿山组、油气采输组(新增)、工贸组、应急救援组、自然灾害救助组(新增)共13个组别。
第五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清正廉洁地开展专家活动,专家应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鉴定意见等工作终身负责。
第六条 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专家任务、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主要任务:
(一)参与应急管理法制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咨询、评审和宣贯等工作,对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等;
(二)参与应急管理统、防、救业务链条相关工作,包括综合检查、专项督导、隐患排查、执法检查、风险评估、灾情评估、应急处置等;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为事故调查、事故鉴定、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参与应急管理重大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评审验收、绩效评价、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五)参与应急管理相关业务审查工作,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
(六)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宣教培训工作,包括培训讲座、新闻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及科普作品、宣传项目评审等;
(七)区安委办、区防减救灾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执行派遣任务时,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派遣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灾害隐患,有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报告的权利;
(三)提出专家意见时,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并独立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按相应规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参加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减救业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主要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减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专业性技术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强学习以提高工作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接受任务派遣,按时赶赴现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派遣。接受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及区应急管理局派遣,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派遣任务;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开展专家工作,对自己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终身负责;
(六)严格自律,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求的接待;
(七)未经批准,不得以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八)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按规定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专家年度考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十条 专家选聘遵循“公平开放、自愿申报、专业对口、择优选拔、宁缺毋滥、动态调整、构成均衡”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选聘,在职公务员不得参与专家聘任。在职人员申请区应急管理专家,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三)熟悉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及灾害隐患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在全区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15年及以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
(四)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申报专业组相关专业副高级(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能胜任现场调查检查工作。因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主要从事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方面研究的人员不受年龄限制,且一年必须履职一次;
(六)无违法违纪、学术不端、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
(七)取得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应急管理相关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拟聘专家资格条件及德才情况审查;
(三)对拟聘专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四)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审核批准后公布聘任名单,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十四条 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专业组,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调整:
(一)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专家考评情况,报请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对专家组专家进行调整;
(二)专家组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取消专家资格;
(三)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四章 专家派遣
第十六条 专家派遣遵循“按需申请、严格审批、公正抽取、关系回避、事后评价”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专家派遣应科学确定专家使用范围与规模,防止专家派遣随意、使用泛化,防止把专家评审、专家建议代替行政机关决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下列情况不得使用专家:
(一)公务人员中已有与本次任务需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主要是对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年度工作开展等非专业技术类检查督查;
(三)对企业开展的制度建设、管理人员履职、持证经营(上岗)等非专业技术类的日常执法检查;
(四)对专业知识技术要求不高的审查、评审、咨询等;
(五)应由公务人员完成的日常文件、总结报告、行政审查审核、资料归档、蹲点值守、调查调研等工作;
(六)其他不需使用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派遣任务结束后,由专家派遣科室(单位)开展专家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并按照“一次一评”的原则在专家管理系统填报《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2),完成对专家执业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专家并告知理由。
专家执业评价考核应全面考察以下内容:
(一)是否熟悉执业任务内容和要求,接受派遣后是否按时到达任务地点,有无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是否全身心投入委派任务之中,委派任务期间有无从事与任务无关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干扰、暗示、诱导其他专家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思考问题的独立性;
(四)是否严格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
(五)是否具有派遣任务领域内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能力,是否善于发现派遣任务中的各类问题,细致全面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应列入专家派遣执业评价内容的。
第十九条 政府项目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应急管理培训与讲座等业务工作所邀请的专业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由使用科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家执行委托任务时,由专家本人向所在单位履行报告与请销假程序。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专家管理制度,研究确定专家库建设的规模及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专家库队伍;
(二)负责专家资格的审核确认、发证、培训、考核、学术交流及换届等工作;
(三)审查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家组重点工作方向,检查各专业组工作完成情况;
(四)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应急管理领域重大问题和建议;
(五)记录及评价专家派遣时工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事宜。
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综合统筹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对本专业组专家聘任审查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使用实行“谁需求、谁派遣、谁负责”的原则,各专业组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每年1月底前开展专家上年度工作述职。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部门管理,自觉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脱离自己的专业背景及专业方向发表似是而非的意见,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从事与派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参与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3年内与任务对象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本人、配偶及近亲属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任务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承担专家工作的;
(三)其他合理因素致使双方协议解聘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聘任,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专家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无正当理由任期内累计2次不接受任务派遣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有1次专家执业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违背科学精神,出具虚假结论,任务执行中出现重大过错的;
(五)一年内未发现一次重大隐患的。
(六)收受或变相收受任务对象财物的;
(七)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当私利的;
(八)未经批准以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活动的;
(九)违反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的;
(十)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十二)被认定具有学术造假行为的;
(十三)其他不宜担任专家情况。
出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况的,由政策法规科会同所在专业组牵头科室(单位)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审查应急管理专家各类问题线索。专家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专家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客观真实提供专家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章 专家费用
第三十条 市级专家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由派遣单位统一支付和报销,其住宿费、伙食费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在万州区执业的市级专家,自行前往服务地点,不再另行支付交通费,其余区县专家执业由申请单位统筹安排车辆前往。
第三十一条 市级、区级专家执业劳务费标准为500元/人·天。
第三十二条 报销专家费用,应提供《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派遣专家执行任务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专家执业行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专家组的工作经费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相关会议、项目评审、课题研究、专题调研、事故及灾害调查、日常检查督查等工作以及专家的工作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工作补助。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或聘请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之时,原《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万安办〔202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表(参考样表)
2. 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参考样表)
附件1
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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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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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作时间 |
专家领域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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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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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信息(区应急管理专家库选用。由使用单位提出;若未提出,由区应急局相关科室派遣) |
专家姓名及身份 |
xxx事业编 |
(原)单位 及联系方式 |
xx单位 12345678901 |
专家姓名及身份 |
(原)单位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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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及身份 |
(原)单位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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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及身份 |
(原)单位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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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及身份 |
(原)单位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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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年月日 | |||
备注 |
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 电话:
备注:1.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后反馈至申请使用单位。
2.专家身份为行政编、事业编、国私企等
附件2
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专家姓名 |
|
使用专家结果确认 |
我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一天)在 开展相关专家工作。 专家签字: 年月日 |
使用单位 对专家工作情况评价 |
优秀□ 一般□ 较差□
申请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留档一份,交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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