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办理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52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办理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52号建议的复函
万州卫函〔2024〕56号
尊敬的陶有莲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居民家属开具死亡证明的建议》(第352号)收悉,对我们改进本职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背景情况
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信息,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为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数据。
万州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监测工作覆盖全区52个乡镇(街道)。由区疾控中心、6个区级单位、52个乡镇(街道)级报告单位的死因监测管理人员和村级死因信息调查报告员共同构建了全区居民病伤死因报告三级网络体系。医疗卫生机构为《死亡证》责任签发及补发单位,负责对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和经救治死亡者的调查,并及时出具《死亡证》、报告相关信息。
二、工作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1)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并由家属签名。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2)非正常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为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及时获得准确的人口死亡信息,2022年2月14日,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局联合下发了《进一步加强万州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万州卫〔2022〕10号),指导各相关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签发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家庭及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填报及死亡证开具的流程。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减少居民死亡后上报不及时、销户不及时、瞒报领取民政救助费用等情况的发生。
2023年全年召开了区级居民伤病死亡原因监测培训会3次,涵盖了死因资料收集、死因链的填写、根本死因的推断、漏报调查开展和补报以及身后一件事死亡登记系统等培训内容。我区死因培训工作遵循“分层培训”方式展开,区级完成对59个责任报告单位死因监测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各责任报告单位再完成对院内医生、乡村医生、村(居委会)死因信息员的技术培训;全年完成了1轮现场督导,对相关责任报告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死因报告管理制度、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死因院内外自查及漏报等方面都给予了严格的监督指导及检查评分,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及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督促各责任报告单位落实整改,提高本单位死亡报告及时率和完整率。
四、关于建议的回复
关于您“由乡村医生上报到医院,死者家属带上相关证件直接到医院开具死亡证”的建议,我委认为符合工作要求及实际情况,将要求分水镇中心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未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人员的信息收集,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常死亡承诺书后,并核实后为辖区内死亡居民开具《死亡证》。同时区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民政部门协作,进一步规范死亡证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业务协同。
此复函已经范嘉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万州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关于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居民家属开具
死亡证明的建议
分水代表小组 陶有莲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在医疗机构外未经救治死亡的由亲属到村(居)委会开具死亡证明,再到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作为一名居委会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一规定给群众和村(居)委会干部带来了极大不便,特别是节假日遇到居民在家中死亡,村(居)干部又是轮流值班,这无疑增加了基层干部的工作量。为同时便捷群众和基层干部,建议此项证明由乡村医生上报到医院,死者家属带上相关证件直接到医院开具。
工作单位及通讯地址:分水镇新石社区
万州区分水镇新石村2组
邮编:40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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