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办理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7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办理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7号建议的复函
万州卫函〔2024〕49号
尊敬的金敦伦代表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建议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同等享有市区制定的福利、奖扶政策(第347号建议),我委已经收悉,对我们改进本职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现回复您。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二)执行情况
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必须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范围。
二、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计生家庭享受一次性奖励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计生家庭的奖励规定如下。
(一)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3.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4.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5.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执行情况
根据渝卫指导发〔2016〕36号文件,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四)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属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进行两孩生育登记或者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重庆市现行政策明文规定,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范围,区级暂无法合规对政策覆盖面自行进行扩展。此外,经了解,全国仅极少省市(如广东省和上海市)针对城镇计生家庭(相对农村户籍)进行了政策覆盖扩展。重庆市,特别是万州区经济社会整体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发展还不充分,财政能力暂时只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定相对精准的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相应渠道向重庆市呼吁,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应享有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要在综合考虑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主动面对未来人口发展趋势,及时制定和出台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利益导向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子女成才、风险抵御、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时,把经济发展成果、党的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相统一,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此复函已经范嘉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万州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关于依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同等享有市区制定的福利、奖扶政策的
建议
新田代表小组 金敦伦
当下区级相关部门在执行独生子女奖扶政策时只顾及了婚内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岁的农村贫困夫妻。而对婚前生育一个子女,且完成了相关处罚措施,按相关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年满60岁的贫困夫妻不予照顾。本代表认为这是相关部门在执行政策出现了偏差。
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1条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28条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理由二:其他省市有先例。比如从北京、四川、福建等其他省市的规定和政策执行来看,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非婚生一子女后没再生子女,只要完成了相关处罚措施,都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法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理由三:既然当时计生部门对夫妻非婚生一子女且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足以证明该夫妻完成了相关处罚措施,并遵守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相关计生部门予以充分认可。
综上所述,强烈建议对依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同等享有独生子女父母相关的福利、奖扶政策。
工作单位及通讯地址: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
邮编:4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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