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4年万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4年万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级卫生健康单位,各中心卫生院、镇乡(民族乡)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三峡医专各附属医院: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委办(2024—23)〕)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4年万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万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
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全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别承
担相应的监测项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任务
2024年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包括样品采集和检测任务,采集任务共8类41件,检测任务共1类140件,详见附件1。
2.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2024年万州区承担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任务共4类60件,包括生禽肉10件、食用菌20件、调味品20件、食药物质10件,详见附件2。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详见附件3)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所有医疗机构全年对辖区范围内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区级医疗机构每年报告不少于30例食源性疾病病例,基层医疗机构每年报告不少于10例食源性疾病病例。
2.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为我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医院,主动监测医院承担的任务有:采集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就诊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并对其粪便标本中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全年采集标本数不得少于120份,每月不少于10份;开展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区疾控中心负责对医院的阳性病例进行复核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送至市疾控中心,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进行调查核实。
3.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区疾控中心参与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均应上报,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监测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4.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按照国家监测方案要求,在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开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监测。医院承担的任务有:采集医院实验室检验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基本信息、生物标本采集和生物标本检验;区疾控中心负责对医院的确诊病例进行复核,流行病学调查,可疑食品或环境标本检验,并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分离株和调查结果报送至市疾控中心。
5.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区疾控中心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分子分型分析和全基因组测序(WGS)分析。监测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志贺氏菌等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分离株。
6.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
7. 有毒植物和毒蘑菇专项监测
为有效防控我区有毒植物和野生毒蘑菇中毒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疗机构和区疾控中心对有毒植物和毒蘑菇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上报。
三、监测点和监测医院设置
(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区疾控中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检测、数据上报等工作。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医院
区内所有从事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乡卫生院等。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医院(哨点医院)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
四、监测方法
按照市疾控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或指定的方法进行监测。
五、结果报告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控中心原则上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告知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和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区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7月20日和2025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区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标本检测结果。区疾控中心按时向市疾控中心报送病例信息、检测数据、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和调查结果。
区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汇总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名单,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如有监测机构变更的情况需及时以正式公文报市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区卫生健康委。 区疾控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六、质量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市级工作手册要求,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组织监测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对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对哨点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区卫生健康委对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七、工作职责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全区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考核等工作,以及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和区疾控中心开展监督指导,每年不少于1次。落实项目经费,从2024年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中列支。
(二)区疾控中心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协助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的技术培训和督导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包含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专项监测(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监测)任务,每月采集标本总数至少10份,任务完成率、标本送达及时率需达到100%,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需达到100%,实验室病原学检测鉴定的准确率需达到95%以上。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
各监测医院承担食源性疾病疑似和确诊信息报送、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和信息报送、生物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菌株)报送。原始记录完整性需达到95%以上,原始记录、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率应达到100%。
附件:1.2024年万州区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2.2024年万州区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
3.2024年万州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附件1
2024年万州区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
监测计划
一、常规监测
1.监测项目:多元素分析[1]
监测食品:蔬菜
检测单位:九龙坡
(1)送样时间:2024年10月20日前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11月20日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1)
表1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万州区 |
5(2024CQLH0046-2024CQLH0050)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②采集的蔬菜品种包括:韭菜、茎用莴苣、菜豆、茄子、甜椒,所有蔬菜种类均需要采集到,样品数量尽量均衡,不能采集工作手册规定类别以外的品种。③原则上需采集本地种植的产品,样品需要明确产地。
2.监测项目:多元素分析[1]
监测食品:坚果
检测单位:九龙坡
(1)送样时间:2024年10月20日前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11月20日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2)
表2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
采集品种 |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开心果、腰果、核桃、松籽 |
万州区 |
4(2024CQLH0227-2024CQLH0230)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②覆盖所有品种,样品数量尽量均衡。③采集带壳产品,核桃和白果采集生干产品,其他采集烘炒原味型产品。④主要采集进口产品,覆盖市售所有品牌产品。
3.监测项目:16种真菌毒素[2]
监测食品:玉米粉、玉米糁
检测单位:江津
(1)送样时间:2024年10月20日前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11月20日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3)
表3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万州区 |
6(2024CQLH0367-2024CQLH0372)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比例为1:2:2。②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玉米粉和玉米糁采样比例为2:1。
4.监测项目:农药残留[3]、农药残留[4]
监测食品:蔬菜
检测单位:南岸、涪陵
(1)送样时间:2024年9月20日前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10月20日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4)
表4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
采集品种 |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韭菜、葱、结球甘蓝、菜心 |
万州区 |
4(2024CQLH0543-2024CQLH0546)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和商店采样比例为1:1。②覆盖所有品种,样品数量均衡,不能采集工作手册规定类别以外的品种。③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本地产样品比例不低于50%,需要明确产地。④样品种类一式两份,分别送至南岸和涪陵检测。
5.监测项目:农药残留[3]、农药残留[4]
监测食品:水果
检测单位:万州、黔江
(1)送样时间:2024年4月20日前(夏)
2024年9月20日前(冬)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5月20日(夏)
2024年10月20日(冬)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5)
表5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夏)
检测单位 |
检测量 |
采集品种 |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万州区 黔江区 |
70 |
葡萄(重点关注阳光玫瑰品种)、草莓、蓝莓、树莓、桑葚 |
南岸区 |
5(2024CQLH0639-2024CQLH0643) |
江北区 |
5(2024CQLH0644-2024CQLH0648) | |||
南川区 |
5(2024CQLH0649-2024CQLH0653) | |||
渝中区 |
5(2024CQLH0654-2024CQLH0658) | |||
渝北区 |
5(2024CQLH0659-2024CQLH0663) | |||
猕猴桃、杨梅、樱桃、枣、柑橘 |
九龙坡区 |
5(2024CQLH0664-2024CQLH0668) | ||
沙坪坝区 |
5(2024CQLH0669-2024CQLH0673) | |||
永川区 |
5(2024CQLH0674-2024CQLH0678) | |||
北碚区 |
5(2024CQLH0679-2024CQLH0683) | |||
香蕉、苹果、梨、桃、柑橘 |
綦江区 |
5(2024CQLH0684-2024CQLH0688) | ||
大足区 |
5(2024CQLH0689-2024CQLH0693) | |||
璧山区 |
5(2024CQLH0694-2024CQLH0698) | |||
城口县 |
5(2024CQLH0699-2024CQLH0703) | |||
万盛经开区 |
5(2024CQLH0704-2024CQLH0708) | |||
合计 |
70 |
70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比例为2:2:1。②覆盖所有品种,葡萄重点关注阳光玫瑰品种,不能采集工作手册规定类别以外的品种。③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④样品种类一式两份,分别送至万州和黔江检测。
表6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冬)
检测单位 |
检测量 |
采集品种 |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万州区 黔江区 |
70 |
葡萄(重点关注阳光玫瑰品种)、草莓、蓝莓、桃、枣 |
江北区 |
5(2024CQLH0709-2024CQLH0713) |
渝中区 |
5(2024CQLH0714-2024CQLH0718) | |||
渝北区 |
5(2024CQLH0719-2024CQLH0723) | |||
九龙坡区 |
5(2024CQLH0724-2024CQLH0728) | |||
潼南区 |
5(2024CQLH0729-2024CQLH0733) | |||
桑葚、樱桃、杨梅、树莓、苹果 |
大渡口区 |
5(2024CQLH0734-2024CQLH0738) | ||
合川区 |
5(2024CQLH0739-2024CQLH0743) | |||
北碚区 |
5(2024CQLH0744-2024CQLH0748) | |||
铜梁区 |
5(2024CQLH0749-2024CQLH0753) | |||
香蕉、苹果、梨、柑橘、猕猴桃 |
武隆区 |
5(2024CQLH0754-2024CQLH0758) | ||
长寿区 |
5(2024CQLH0759-2024CQLH0763) | |||
黔江区 |
5(2024CQLH0764-2024CQLH0768) | |||
城口县 |
5(2024CQLH0769-2024CQLH0773) | |||
万盛经开区 |
5(2024CQLH0774-2024CQLH0778) | |||
合计 |
70 |
70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比例为2:2:1。②覆盖所有品种,葡萄重点关注阳光玫瑰品种,不能采集工作手册规定类别以外的品种。③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④样品种类一式两份,分别送至万州和黔江检测。
6.监测项目:阿奇霉素、抗球虫药[5]
监测食品:鸡肉
检测单位:渝北
(1)送样时间:2024年4月10日前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4月20日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7)
表7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万州区 |
5(2024CQLH0839-2024CQLH0843)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②采集监测点市售样品。
7.监测项目: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6]
监测食品:液态乳
检测单位:市疾控
(1)送样时间:2024年8月20日前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9月20日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8)
表8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液态乳)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万州区 |
5(2024CQLH1024-2024CQLH1028)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②采集样品品种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调味乳,不能采集含乳饮料,采集品种比例可根据当地生产及消费特点分配。③优先采集当地产的液态乳,样品需要明确产地。
8.监测项目:含铝食品添加剂
监测食品:即食海蜇
检测单位:江北
(1)送样时间:2024年6月20日前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7月20日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9)
表9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即食海蜇)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万州区 |
3(2024CQLH1199-2024CQLH1201)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比例1:1:1。②采集即食或经凉拌后食用的海蜇。
二、专项监测
监测项目:伏马菌素B1、B2、B3、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B2、G1、G2
监测食品:爆玉米花
检测单位:江津
(1)送样时间:2024年4月20日前
(2)检测数据网络直报时限:2024年5月20日
(3)采样单位及样品数量(见表10)
表10 样品采集单位及样品采集数量
采样机构 |
采样量 |
万州区 |
5(2024CQLH1304-2024CQLH1308) |
说明:①采样环节为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餐饮环节。②采集监测点市售产品,特别是电影院、游乐场等销售的食品。
注:
[1]元素品种包括铅、镉、汞、砷、铬、镍、铝、锰、铜、钡、钒、硒、锑、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
[2]16 种真菌毒素包括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黄曲霉毒素 B1、B2、G1、G2、伏马菌素 B1、B2、B3、赭曲霉毒素 A。
[3]氧乐果、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乙酰甲胺磷、甲胺磷、乐果、克百威及其代谢物(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及其代谢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残杀威、阿维菌素、灭蝇胺、吡虫啉、啶虫脒、噻虫啉、噻虫嗪、噻虫胺、呋虫胺、烯啶虫胺、氯噻啉、哌虫啶、环氧虫啶、氟啶虫胺腈、氟吡呋喃酮、哒螨灵、乙螨唑、螺螨酯、炔螨特、联苯肼酯、氟啶胺;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嘧霉胺、甲霜灵、多菌灵、三唑酮、丙环唑、戊唑醇、腈菌唑、吗菌灵。
[4]毒死蜱、水胺硫磷、三唑磷、灭线磷、氯氟氰菊酯、硫丹及其代谢物(α-硫丹、β-硫丹、硫丹硫酸酯)、杀螨酯、腐霉利、五氯硝基苯、百菌清、恶霜灵。
[5]抗球虫药包括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
[6]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包括全氟丁酸(PFBA)、全氟戊酸(PFPeA)、全氟己酸(PFHxA)、全氟庚酸(PFHpA)、全氟辛酸(PFOA)、全氟壬酸(PFNA)、全氟癸酸(PFDA)、全氟十一酸(PFUdA)、全氟十二酸(PFDoA)、全氟十三酸(PFTrDA)、全氟十四酸(PFTeDA)、全氟十六酸(PFHxDA)、全氟十八酸(PFOdA)、全氟丁烷磺酸(PFBS)、全氟戊烷磺酸(PFPeS)、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全氟庚烷磺酸(PFHpS)、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壬烷磺酸(PFNS)、全氟癸烷磺酸(PFDS)、十二氟-3H-4,8-二氧杂壬酸(ADONA)、6:2氯代多氟烷基醚磺酸盐(6:2Cl-PFESA)、8:2氯代多氟烷基醚磺酸盐(8:2Cl-PFESA)
附件2
2024年万州区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
监测计划
表1 肉与肉制品
食品品种 |
生禽肉 |
监测项目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弯曲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监测地区 |
万州区 |
最小采样量 |
2000 g(如为禽胴体,最小采样量2只) |
采样数量(份) |
10 |
采样环节 |
1采集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等)样品,选做餐饮环节。 2应粗略根据市场消费情况,确定各类型采样地点的样品数量,超市不高于30%。 |
包装要求 |
兼顾散装和预包装产品。 |
品牌要求 |
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
城乡要求 |
覆盖城市和农村。 |
其他采样要求 |
1样品包括鲜、冷却和冻生禽肉,样品量比例约为1:1:1。 2以鸡肉为主,但采样比例不超过70%,其他禽肉种类(如鸭肉、 鹅肉、鹌鹑肉、鸽子肉)比例约为4:2:1:1,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 |
具体样品的采集 |
1每个采样点的预包装样品量不得超过5份,散装不得超过2份。每季度每个采样点的同一种样品不得重复采样。 2散装分割肉:尽可能按照代表性采样原则进行采样。 |
采样时间及频次 |
每季度监测。 |
截止上报时间 |
第二季度:6月30日前 第三季度:9月30日前 第四季度:11月20日前 |
监测目的 |
禽肉中致病微生物污染水平高,是引起食源性疾病的主要食品之一,本项目将为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备注 |
鲜禽肉、冷却禽肉和冻禽肉采样后置于4-7℃条件,避免直接接触冰块,尽快送至实验室开展检测。 |
样品编号 |
2024CQWSW051--2024CQWSW060 |
表2 食用菌
食品品种 |
木耳 |
监测项目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 |
监测地区 |
万州区 |
最小采样量 |
湿木耳500 g、干木耳100 g |
采样数量(份) |
20 |
采样环节 |
1以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批发市场等)为主,兼顾餐饮环节。 2应粗略根据市场消费情况,确定各类型采样地点的样品数量。 |
包装要求 |
兼顾预包装和散装产品。 |
品牌要求 |
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
城乡要求 |
覆盖城市和农村。 |
其他采样要求 |
1可采集样品有金耳、黑木耳等,其中金耳属别名黄木耳、黄金木耳;黑木耳又名树蕈、云耳、光木耳等。 2采集新鲜、泡发和干制木耳。湿木耳和干木耳的采样比例约为2:1。 3记录样品采集时的货架保存温度,并上报监测系统“样品备注”!! |
具体样品的采集 |
1每个采样点的散装样品不得超过2份,同一品牌的预包装样品不 得超过2份。 2、个体较小的散装样品:以销售点的四角与中间作为取样点。 |
采样时间及频次 |
如第一季度来不及采样,可第二、三、四季度各采集一次。 |
截止上报时间 |
第一季度:机动,尽快完成 第二季度:6月30日前 第三季度:9月30日前 第四季度:11月20日前 |
监测目的 |
2022年木耳中有产毒型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检出,存在风险隐患。2024年对泡发木耳、鲜木耳和干木耳开展风险监测,掌握木耳中致病菌污染分布及规律。 |
备注 |
—— |
样品编号 |
2024CQWSW411--2024CQWSW430 |
表3 调味品
食品品种 |
香辛料及粉 |
监测项目 |
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克罗诺杆菌属(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真菌菌群分析(胡椒、花椒、辣椒、孜然及其粉制品) |
监测地区 |
万州区 |
最小采样量 |
600g |
采样数量(份) |
20 |
采样环节 |
1流通环节(包括超市、农贸市场、零售店、网购等)和餐饮环节(包括饭店/酒店、快餐店等)。 2应粗略根据市场消费情况,确定各类型采样地点的样品数量。 |
包装要求 |
散装和预包装比例约为1:1。 |
品牌要求 |
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
城乡要求 |
城市和农村样品量比例约为1:1。 |
其他采样要求 |
1采集市售商品,胡椒、花椒、辣椒、孜然及其粉类制品采样量各不少于5%。 2、采样时注意记录生产日期,并上报监测系统!! |
具体样品的采集 |
1每个采样点的预包装样品量不得超过5份,散装不得超过2份。每季度每个采样点的同一种样品不得重复采样。 2、散装:以销售点的四角与中间作为取样点。 |
采样时间 |
每季度监测。 |
截止上报时间 |
第一季度:机动,尽快完成 第二季度:6月30日前 第三季度:9月30日前 第四季度:11月20日前 (第一年开展,可减少采样次数,方便送样测序) |
监测目的 |
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对香辛料及粉开展监测,发现霉菌污染严重,且有黄曲霉等高风险菌检出,克罗诺杆菌属污染普遍,2024年扩大监测范围以深入掌握污染情况。 |
备注 |
—— |
编号 |
2024CQWSW661--2024CQWSW680 |
表4 食药物质
食品品种 |
食药物质食品 |
监测项目 |
肠杆菌科、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克罗诺杆菌属(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监测地区 |
万州区 |
最小采样量 |
500 g |
采样数量(份) |
10 |
采样环节 |
1以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批发市场等)为主,兼顾餐饮环节。 2、应粗略根据市场消费情况,确定各类型采样地点的样品数量,超市不高于30%。 |
包装要求 |
以预包装产品为主,兼顾散装。预包装产品采样比例不低于50%。 |
品牌要求 |
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
城乡要求 |
覆盖城市和农村。 |
其他采样要求 |
采集即食或可生食的以人参、西洋参、山药、山楂、乌梅、百合、阿胶、枣、黑芝麻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如龟苓膏、阿胶红糖、阿胶蜜枣、黄精黑芝麻丸等,主原料可参照《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样品种类。 |
具体样品的采集 |
1每个采样点的预包装样品量不得超过5份,散装不得超过2份。每季度每个采样点的同一种样品不得重复采样。 2、散装:将样品的四角与中间作为取样点,选取不少于5个代表性部位进行无菌操作均分取样,放入灭菌容器内。 |
采样时间及频次 |
每季度监测。 |
截止上报时间 |
第一季度:机动,尽快完成 第二季度:6月30日前 第三季度:9月30日前 第四季度:11月20日前 |
监测目的 |
2023年上半年监测数据显示,即食食药物质食品中肠杆菌科、霉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出率较高。2024年扩大监测范围,为掌握该类食品风险提供基础数据。 |
备注 |
—— |
编号 |
2024CQWSW761--2024CQWSW770 |
附件3
2024年万州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机构
1.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2.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汇总分析。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是指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实验室检验结果、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市级“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
HIS系统已与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可通过HIS系统推送相关信息,由医院公卫科医生审核后,直接对接到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实验室检验结果、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市级“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区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机构
区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区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监测程序
1.区疾控中心按照《食源性疾病判定及处置技术指南(试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和判定。
2.区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登陆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填报调查事件的相关信息。如果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时,致病因子实验室检验或形态学鉴定尚未完成,应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将鉴定结果补报至系统中。
3.区疾控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审核内容包括填报信息的准确性、逻辑性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完整性。当发现填报信息与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信息不一致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退回修改。
4.区疾控中心按辖区卫生健康委的要求提交分析报告。
5.区疾控中心应及时将暴发调查中分离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及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送至市疾控中心,以便及时完成菌株复核以及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等监测内容。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各级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十五条,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病原体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一)监测主体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为主动监测医院。
(二)病例定义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病例,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稀便、水样便、黏液便或脓血便等。
(三)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
哨点医院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时,应采集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等,并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进食人数、其他人是否发病等。
2.病原学检验
临床医生依据病例定义,采集病人的新鲜粪便或肛拭标本,应尽量在用药之前采集,每家哨点医院标本总数每月(平均)至少10份。实验室检测指标必做项目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病毒和寄生虫等检验项目。
3.腹泻病例统计调查
哨点医院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门诊和住院的腹泻病人数、采集粪便标本的腹泻病人数、采集标本进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及其他病原体检测的病人数及检出菌株数等信息进行统计。
4.实验室确诊病例的调查核实
区疾控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区疾控中心在审核数据时若发现某一种(型)致病菌(如肠炎沙门氏菌等)的检出水平超过既往水平或近期明显增多,或发现罕见种(型)致病菌(如某罕见沙门血清型菌株)近期明显增多等情况,应及时结合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和实验室检验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应当在接诊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信息。
2.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信息,并在接诊后两周内向区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3.区疾控中心应尽快对哨点医院上送的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检测、复核,并在检测、复核后两周内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区疾控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病例的个案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5.区疾控中心应逐级审核、上报辖区内的主动监测数据,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数据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6.区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分析,发现检出同种病原体,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四、有毒植物和毒蘑菇专项监测
建立我区有毒植物和野生毒蘑菇中毒案例库,有效防控有毒植物和野生毒蘑菇造成的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为有效开展相关科普宣传和干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一)监测机构
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疗机构和区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1.有毒植物和毒蘑菇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怀疑由摄食有毒植物和毒蘑菇引起的中毒病例。
2.有毒植物和毒蘑菇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中符合有毒植物及真菌性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判定标准参考工作手册“常见有毒植物及有毒蘑菇食源性疾病的临床表现及判定标准”。
3.区疾控中心流调核实确为有毒植物和毒蘑菇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三)监测程序
1.医疗机构诊疗发现有毒植物和毒蘑菇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采集病人基本信息、临床症状、可疑食物暴露史等信息,通过市级“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上报。
2.区疾控中心审核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有毒植物和毒蘑菇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重点核实有毒植物和毒蘑菇来源、中毒人数等信息。
3.区疾控中心采集引起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有毒植物和毒蘑菇的图像信息和样品,图像信息需能清楚反应样品的全面特点和生长环境,样品应及时送到市疾控中心。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监测医院应当在接诊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后2个工作日内
通过市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信息,并于2小时内通报区疾控中心。
2.区疾控中心应逐级审核、上报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数据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3.区疾控中心接到辖区监测医院报告后,应及时核实相关信息,采集图像信息和相关样品,样品应于 24 小时烘干或冷藏送至市疾控中心。
五、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聚类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并构建我区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数据库。
(一)监测机构
区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内以下菌株进行分子分型分析,包括全基因组测序(WGS)或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监测菌株包括:
1.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区疾控中心应当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中病人、可疑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刀具案板等环境标本中分离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开展WGS或PFGE分析。
2.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区疾控中心应当对哨点医院主动监测分离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和志贺氏菌等进行复核鉴定后,开展WGS或PFGE分析。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其他监测的食源性致病菌,如空肠弯曲菌、产气荚膜梭菌、肉毒梭菌等。沙门氏菌需要报告血清型,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需要报告类别。
3.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区疾控中心应对李斯特菌病专项监测分离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复核鉴定后,开展WGS或PFGE分析。
4.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区疾控中心应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分离的沙门氏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复核鉴定后,开展WGS或PFGE分析。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其他监测的食源性致病菌,如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和空肠弯曲菌等。沙门氏菌需要报告血清型。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区疾控中心应及时将食源性致病菌菌株信息、分子分型图谱导入“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PFGE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结果上报不超过2周,WGS数据要及时上报,2024年度监测数据需在2025年1月8日前完成上报。
2.区疾控中心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分子分型结果,发现短时期内2例或2例以上病人分离菌株的PFGE图谱完全一致,或cgMLST等位基因位点差异个数小于10,或某一种(型)致病菌的检出水平超过既往水平(基线水平)时,应及时结合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和饮食暴露史(包括食品名称、食品品牌、生产批号、生产企业、购买场所)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是否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六、特定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通过对我区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耐药性监测,掌握其耐药水平和耐药趋势,为耐药性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一)监测机构
监测机构为市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药敏测试结果。共选择11大类29种抗生素。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区疾控中心应在每月的第一、三周将前两周分离的菌株集中送至市疾控中心。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需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通过对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病(以下简称李斯特氏菌病)进行监测,并开展病例对照研究及溯源调查,掌握其发病状况、危险因素和病因食品,为李斯特氏菌病防控和风险评估提供重要的参考性数据。
(一)监测机构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
(二)病例定义
结合临床表现,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 监测的重点科室包括:妇产科、新生儿科、儿科、感染科、神经内科、急诊科、肿瘤科、老年病科、血液病科等。重点关注孕产妇、婴幼儿、老年人以及免疫力低下的病人等。
1.具有李斯特菌病的临床表现:妊娠相关病例中孕妇通常无症状或仅仅表现为发热和类流感样症状,但对胎儿和新生儿危害较大,妊娠早期可能导致流产,妊娠中晚期可能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早产、死胎和死产,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疾病,甚至死亡。非妊娠相关病例主要表现为血液感染(败血症、菌血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脑膜炎、脑膜脑炎)和局灶感染(关节炎、心内膜炎、心肌炎、胆囊炎等)。
2.从血液、脑脊液或妊娠产物(羊水或胎盘等)、宫颈拭子等生物标本中分离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三)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
专项监测医院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李斯特菌病病例时,应采集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等,并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进食人数、其他人是否发病等。对于妊娠相关病例,母亲和新生儿病例算为1例,按母亲的信息进行信息收集,即使母亲无症状或未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也需收集母亲信息。
2.生物标本采集
临床医生依据临床表现,采集病人的生物标本。孕产妇病例可采集血液、宫颈拭子、妊娠产物(羊水、胎盘母面或子面)等;新生儿病例可采集血液、脑脊液、咽拭子、耳后拭子、粪便或肛拭子等;非妊娠相关病例可采集血液、脑脊液、腹水、胸膜液、关节液及粪便等。生物标本应根据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进行采集,不能为了监测而单独进行采集。
3.流行病学调查
专项监测医院发现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后,应尽快通知区疾控中心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1:1 配对病例对照研究和可疑食品或环境标本检测。
4.菌株分子分型
专项监测医院和区疾控中心及时将分离株上送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及时完成菌株复核,并进行PFGE或WGS分子分型分析。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专项监测医院发现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后2个工作日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系统”填报信息。
2.区疾控中心接到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对阳性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调查完毕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两周内将分离菌株报送至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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