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卫〔2024〕71号
区级卫生健康单位,各中心卫生院、镇乡(民族乡)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三峡医专各附属医院,各部门办医院,各社会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提升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质量,现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
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学科研项目管理,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重庆市卫生健康科技跃升行动计划(2023—2027年)》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财政拨款、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项目,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学技术局立项的科卫联合项目等医学科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及项目的研究、过程管理、经费使用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
第四条 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区卫生健康委、区科学技术局、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组成员、项目评审专家。
第五条 项目主要围绕全区卫生健康重大需求,有组织的科研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方式,以“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同行评价、财政资助、目标验收”为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资助的医学科技创新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项目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阶段性重大成果(重要进展)报告等,作为对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区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开项目立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研项目工作计划,明确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组织结题验收;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五)组织医学科技创新奖励和成果评选;
(六)搭建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学科研项目申报、共同开展医学科技创新。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职责:
(一)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管理;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接受和配合项目过程指导、绩效评价和综合监督等工作;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研究报告;
(六)负责医学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包含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
(一)项目负责人职责:
1. 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 审核项目参与人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3. 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规范管理体系》要求,规范开展临床研究;
4. 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规定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结题工作;
5. 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6. 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报告、结题申请;
7. 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项目参与人职责:
参与项目策划、设计、实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围绕全区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区科学技术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程序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医学科研项目分为攻关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类别。资助形式为全额资助、联合资助、联合实施等方式,视实际情况吸纳社会资金出资联合实施项目。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形式、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以及年度预算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学高等院校;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三)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请情形;
(四)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该年度申报指南及要求的;
(二)国内已有类似医学科技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不完整、格式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未规范提供科研诚信承诺书的;未提供科学性审查批件、伦理审查批件的(依规可免除伦理审查的,应提供伦理豁免证明);未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的;
(五)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未提供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或生物安全审查批件的;
(六)项目建设方案中显现负责人及单位信息的;
(七)涉及学术不端的;
(八)研究经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九)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评审制。采取线上评审、现场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在万州区科技创新专家库中遴选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评审按照不同类别项目评审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科学进行。
(一)线上评审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资料审核: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网络审核;
2. 综合评审:对项目伦理、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全面分析论证,并上传评审意见。
(二)现场评审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资料审核: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 现场答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参加现场答辩,专家进行质询;
3. 综合评议:专家组根据资料审核和答辩情况,对项目伦理、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全面分析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事前应签署保密责任书,保证评审过程公平公正。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申报了该年度医学科卫联合项目。
第十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资金筹集情况,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区卫生健康委对拟立项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合同方式签订,明确研究目标任务。任务书的目标任务应与申报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立项持异议的,可在拟立项项目公示期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请求,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复审请求后30日内对复审请求作出答复。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提出1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考核指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主动终止,由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填写《万州区医学科卫联合项目终止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依托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启动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计划时间到期未申请结题,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期申请的;
(二)延期时间到期仍未提交结题申请的;
(三)结题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结题”的;
(四)经核实,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应当申请主动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六)经区卫生健康委审定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或进展缓慢的。
第二十五条 进入终止程序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项目依托单位出具项目终止通知,并组织财务专家和行业专家对项目相关材料、总结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已开展相关研究的,对已合理使用的资金不再追回,结余资金予以追回。经审核未有效开展相关研究的,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资金。资金追回方式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应当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提交申请——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下发通知”的流程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限内按规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题申请及相应的项目结题材料。项目结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结题申请表;
(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500—1000字);
(三)项目研究报告(5000字以上);
(四)项目立项批文及任务书;
(五)项目申报书复印件;
(六)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发表论文、获得专利、项目等);
(七)经费决算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
(八)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结题评审分为线上评审和现场评审。
(一)线上评审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项目组在系统内上传项目结题材料;
2. 专家组审阅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
(二)现场评审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专家审阅项目资料;
2. 项目组现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 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考核指标进行质询和审查;
4. 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验收不通过。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不通过验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管理包括人才培养、论文、专著、专利、奖励证书、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产业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管理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结合传统方式和信息化手段做好资料归档和灾备。项目成功转移转化或应用推广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内容、转移转化方式、转化金额等相关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成功转化或推广应用的,对项目负责人后续申报的相关项目优先资助。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并均应标注项目类别及项目基金编号。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主动终止项目、强制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理,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重庆市医学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时间从纳入当年开始,按自然年时间计算)。被纳入重庆市医学科研诚信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主动终止项目、强制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下一批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中减少项目申报数量。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发生违规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责令改正、通报等处理措施,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专家信誉档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行为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项目依托单位法人;
(三)通报;
(四)停止项目拨款;
(五)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
(六)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托单位三年内市级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资格等;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重庆市医学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时间从纳入当年开始,按自然年时间计算)。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经费应按时足额到位,否则申报项目将不予受理。因匹配经费未按要求落实的项目承担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专项核算账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四十一条 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所拨经费,并按原渠道返还经费投入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万州区卫生健康委、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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