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州人口计生领〔2023〕1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工作方案》已经区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及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渝委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到2025年,全区优生优育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10/10万、3.5‰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幼儿园普惠率稳定在90%以上,义务教育资源更加优质均衡,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人口结构逐步优化、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服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家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措施
(一)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生育制约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政策衔接。取消社会抚养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清理和废止与优化生育政策有关精神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2.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健全全生命周期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全面推行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网上办、跨区办、跨省通办。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公益性、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提供助餐、助浴、助医服务。加快推进失智特困人员照护中心建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特别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及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
3.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分析。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强化协同治理,建立健全基层人口管理体系,提高基层人口服务能力。依托重庆市人口家庭信息系统等平台,提升人口工作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口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强化部门联动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社保、卫生健康、医保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加强人口发展分析研究。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4.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夯实区、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网络。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推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能力建设,巩固区妇幼保健院三甲创建成果,强化爱婴医院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开展新生儿保健专科、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持续改善就医环境,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推进城乡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实施分娩镇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孕育能力提升攻关,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5.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促进项目,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人口结构改善。规范开展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全方位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发展。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
6.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三)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7.完善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完善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等制度,落实托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租赁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发展托育服务的,可放宽到法定最长租赁期限。落实托育机构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落实好从业人员社保补贴。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品牌。
8.构建托育服务体系。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新建幼儿园同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幼儿园改扩建时,有条件的应新增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鼓励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加快推进区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项目建设。
9.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发挥预算内投资的撬动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托育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为家庭照护、隔代照料、互助式照护提供支持。
10.加强综合监管和示范带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积极参与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持续开展区级星级机构评定和示范评审工作。
(四)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1.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积极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确保参保女职工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执行好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纳入医保报销,对下半年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建立健全儿童特殊疾病保障政策,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中、重型)、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等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12.降低养育成本。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及其他优化生育配套税费优惠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家庭人口增加后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提高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夫妻参贷最高额度为120万元;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探索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13.降低教育成本。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布局,着力补齐农村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推动经济困难家庭和农村地区的学龄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监管。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扩大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深入推进“双减”工作,将教育教学质量、作业管理设计、培训机构治理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实行“一校一策”课后服务全覆盖。妥善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14.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依法禁止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降职、恶意调岗、予以辞退或变相解除劳动关系。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再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求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母婴设施。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15.营造生育友好环境。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婚育的社会价值,加强适龄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家庭文化。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鼓励家庭育儿代际支持,营造家庭共同承担养育责任的良好氛围。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协调联动,推动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人口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注重典型宣传,讲好身边家庭美好、和谐幸福的故事,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主动作为、能做善为,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在推进过程中将适时开展督查,督查各地、各部门工作完成进度和效果,对工作推进缓慢和完成质量较低的部门单位及时进行督办。
附件:万州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任务分工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万州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一、取消生育制约措施 |
1.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政策衔接。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等有关部门 |
2.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优化生育政策有关精神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 |
区司法局 |
区卫生健康委、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 |
3.将入户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
区公安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
4.将入学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
区教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
5.将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委组织部、区卫生健康委 | |
6.依法依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 |
二、完善人口服务体系 |
7.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全面推行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网上办、跨区办、跨省通办。 |
区卫生健康委 |
—— |
8.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 |
9.加强公益性、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提供助餐、助浴、助医服务。 |
区民政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 | |
10.加快推进失智特困人员照护中心建设。 |
区民政局 |
—— | |
11.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特别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及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医保局、区计生协会 | |
12.落实《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 | |
三、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分析 |
13.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
14.强化协同治理,建立健全基层人口管理体系,提高基层人口服务能力。提高人口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重庆市人口家庭信息系统等平台,提升人口工作信息化水平。强化部门联动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社保、卫生健康、医保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加强人口发展分析研究。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 |
四、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
15.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夯实区、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网络。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开展新生儿保健专科、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推进城乡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实施分娩镇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
16.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促进项目,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及人工流产。 |
区卫生健康委 |
团区委、区计生协会 |
17.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规范开展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 |
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
18.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残联 |
19.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工作。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 |
20.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康复救助工作。 |
区民政局 |
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 |
七、完善支持政策 |
21.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
22.建立完善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等制度。 |
区财政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
23.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 |
24.租赁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发展托育服务的,可放宽到法定最长租赁期限。 |
区国资委 |
三峡平湖公司 | |
25.落实托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 |
万州区税务局 |
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 |
26.落实好从业人员社保补贴。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
七、完善支持政策 |
27.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
区教委 |
—— |
28.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品牌。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 |
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 |
29.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30.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新建幼儿园同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幼儿园改扩建时,有条件的应新增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 |
区教委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 | |
31.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 |
32.鼓励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
区商务委 |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 |
33.加快推进区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项目建设。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 | |
九、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
34.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发挥预算内投资的撬动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35.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 | |
36.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
区总工会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卫生健康委 | |
37.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为家庭照护、隔代照料、互助式照护提供支持。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 | |
十、加强综合监管和示范带动 |
38.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委编办、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
39.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积极参与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持续开展区级星级机构评定和示范评审工作。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 |
十一、降低生育成本 |
40.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积极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总工会、区妇联、万州区税务局 |
41.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执行好新生儿参保政策和儿童特殊疾病保障政策。 |
区医保局 |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 |
十二、降低养育成本 |
42.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及其他优化生育配套税费优惠政策。 |
万州区税务局 |
区财政局 |
43.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家庭人口增加后调换公租房房源。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财政局 | |
44.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给予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等支持政策。 |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州区分中心 |
—— | |
45.探索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财政局 | |
十三、降低教育成本 |
46.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布局,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推动经济困难家庭和农村地区的学龄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监管。 |
区教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
47.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深入推进“双减”工作。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妥善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
区教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 |
十四、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
48.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再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 |
49.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求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母婴设施。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总工会、区妇联 | |
50.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
区总工会 |
—— | |
十五、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
51.加强适龄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家庭文化。开展婚姻家庭辅导。 |
区民政局 |
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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