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建设管理规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建设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山”基地)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两山”理念的实践平台,旨在推动各地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和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模式。
第二条 为进一步深化“两山”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规范“两山”基地创建申报、命名、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鼓励县、乡镇(街道)、村、小流域、功能区等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或其他建设主体,按照地方自愿、突出特色、创新驱动、示范推广的原则有序开展“两山”基地建设。生态环境部每三年命名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建设主体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申报“两山”基地。无明确管理机构的建设主体,可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申报或由其所属市级人民政府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两山”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态环境优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扎实;
(二)“两山”转化典型案例成效突出;
(三)“两山”转化体制、机制、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
第六条 近三年存在下列情形的地区不得提出申报申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的;
(二)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且未经约谈或挂牌督办部门验收销号的;
(三)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且未按照省级党委政府整改方案序时推进的;
(四)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发现典型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五)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建设主体,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六)发生人为干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行为且被进行数据替代的,或发生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且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的,创建工作中存在其他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申报申请材料包括:
(一)“两山”基地申报函;
(二)“两山”转化典型案例或者主要经验模式报告;
(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说明报告及佐证材料。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创建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拟推荐地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和推荐材料,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如实填报申报申请材料。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创建地区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申报地区“两山”转化成效是否显著;
(三)申报地区“两山”制度探索是否具有创新性,保障措施是否有力;
(四)申报地区“两山”转化模式是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审核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对拟命名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或虽属实但经认定已有效解决的地区,生态环境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两山”基地应持续推进“两山”转化实践,不断加强“两山”转化路径及长效机制的创新探索,总结凝练和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两山”转化经验模式,并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主要包括“两山”转化阶段性成效及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做法。
第十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两山”基地的日常指导,每年对辖区内“两山”基地年度工作进展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管理平台提交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对已命名地区日常监管,实施警告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命名地区,生态环境部将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或按照省级党委政府整改方案时限要求。
(一)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
(二)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长江、黄河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
(三)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建设主体,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四)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整改期间不得在正式公文及形象宣传中使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整改期结束后,通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评估。通过评估的,恢复其称号使用。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山”基地,生态环境部将撤销其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的;
(二)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期内再次出现警告情形的,或整改期结束后未通过生态环境部评估的;
(三)发生人为干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行为且被进行数据替代的,或发生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且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的;存在其他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每三年对已命名年满六年的地区组织开展一次复核评估。通过复核评估的地区,继续保留称号。未通过复核评估的地区,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科学引导“两山”基地实践探索。
第二十一条 “两山”基地于复核评估当年5月底前提交复核评估材料,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模式推广应用情况、长效保障机制建设情况、第十七条所列警告情形及整改情况、第十八条所列撤销称号情形涉及情况及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对已命名地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两山”基地创建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核查、复核评估等工作中,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印发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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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成效
评估参考指标
任务层 |
指标层 |
指标 目标值 | ||
序号 |
指标 | |||
守护绿水青山 |
环境 质量 |
|
PM2.5浓度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下降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 ||
|
地表水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的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稳中有升 | ||
|
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水质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稳中向好 | ||
|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 |
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且整体保持稳中向好 | ||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中西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东部地区:≥75; | ||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3% | ||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
有效保障 | ||
生态 状况 |
|
生态质量指数(EQI) |
△EQI>-1 | |
|
生物多样性调查 |
开展 | ||
|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 |
100% | ||
|
单位国土面积生态系统生产总值 |
稳定提高 | ||
推动“两山”转化 |
民生 福祉 |
|
居民人均生态产品产值占比 |
稳定提高 |
生态 经济 |
|
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比重 |
稳定提高 | |
|
生态加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
稳定提高 | ||
|
生态旅游收入占服务业总产值比重 |
稳定提高 | ||
生态 补偿 |
|
生态补偿类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 |
稳定提高 | |
社会 效益 |
|
国际国内生态文化品牌 |
获得 | |
|
“两山”建设成效公众满意度 |
>95% | ||
建立长效机制 |
制度 创新 |
|
“两山”基地制度建设(包括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
建立实施 |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案件线索启动率90%,且案件结案率≥90% | ||
|
生态产品市场化机制 |
建立实施 | ||
资金 保障 |
|
生态环保投入占GDP比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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