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4〕52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4〕52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台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Y6AW8X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国货东路三木花园D区16#楼05#店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相关地域使用无人机空中巡查、对你公司承建的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环境监测和2024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相关地域使用无人机空中巡查、对你公司承建的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环境监测和2024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由你公司承建,你公司在铁峰山隧道施工过程中涌出大量的地下水混合施工废水从隧道内流出,小部分流入了隧道口左侧的沉淀池内,大部分直接通过公路流入了老马沟。当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隧道横洞外管道路口及周边点位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2024年9月11日收到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403号)显示,隧道横洞外管道路口废水悬浮物为1450mg/L,超出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一级排放限值19.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9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现场负责人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403号。
5、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复印件。
6、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中铁三局集团成达万高铁CDWZQ-16标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4、5、6证明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由你公司承建,你公司排放的隧道施工废水悬浮物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限值19.7倍。
7、2024年9月13日你公司成达万高速铁路(万州)CDW-16标段铁峰山隧道横洞平导工程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1、3、6、7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8、2024年9月14日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台惠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自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的报告》。
9、2024年9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4年9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8、9、10证明你公司主动供述了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的施工场地施工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行为进行了立行立改。
11、2024年10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4年10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13、2024年10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443号。
证据11、12、13证明你公司对铁峰山隧道开挖时产生的废水排入沉淀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悬浮物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4〕3-17号),责令按环评要求处理隧道施工废水。2024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取1;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2;3、超标状况: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取4;4、日排放量:400吨,裁量等级取3。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鉴于你公司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9%执行。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壹佰伍拾元(小写:336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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