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3〕24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FYKY8H
法定代表人:张善平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火车站铁路办闲置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火车站铁路办闲置地的露天煤炭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露天煤炭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5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平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露天煤炭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3年5月31日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31日向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2-05号),责令限于2023年6月7日前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3年6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两年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经过公式裁量计算,对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
3、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小写:218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张善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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