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
1.排污单位类。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危险废物等污染源贮存、运输、经营、处置单位等。
2.第三方服务机构类。包括: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环保竣工验收服务机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服务机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
3.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非机构类对象
1.场地场所。包括:国控、市控站点,出入境水质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渣场、尾矿库,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点。
2.项目工程。包括: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过随机抽查形式,对水、大气、噪声、土壤、环境风险等领域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碳排放情况、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一并检查该监管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内容。每季将抽查企业名单报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多部门联合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专项检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行动检查;二是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涉本辖区的专项行动检查;三是将部分专项行动检查融合在“双随机”检查、处理环境投诉中一并进行,减少检查频次和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
1.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重中之重,紧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重点时段,聚焦水质异常的饮用水水源地、国(市)控及出入境水质断面以及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入河排污口,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未批先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等违法行为,有力支撑保障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实效。
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聚焦化工园区(企业)、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涉危险废物企业、页岩气企业、加油加气站、渣场尾矿库、放辐射安全等重点,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事件核查
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大气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高中考期间噪声扰民等为重点,强化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1.投诉举报。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信访,有奖举报等。
2.转办交办。一是中央和市级生态环保督察、媒体曝光、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整改,以及中央和市级生态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信访投诉件办理情况、暗访检查等。二是上级或相关部门转办、交办。三是生态环境部和市级强化监督帮扶、涉气问题推送、涉气信访投诉、“绿盾”行动等发现问题。
3.数据监测。包括:国家涉气在线平台推送超标企业,巴渝治水、巴渝治气、巴渝治废、智慧执法、污染源自动监控及相关部门系统或应用筛查交办线索,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用电排放异常线索,高值区污染预警线索等。
4.即时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开展检查: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或者需要核实信息;
(三)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三、行政检查频次
以“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严格控制现场检查,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环保诚信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二)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三)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
(四)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其他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即时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同一企业任何检查组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全面推行承诺免检制度,企业可以向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出承诺免检申请,经检查合格的,公开承诺合规经营。对于承诺企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再开展日常检查。承诺免检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免检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除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专项检查。如需自行开展专项检查,需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区政府批准,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加强工作联动。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区(县)间联动,强化监管执法协同,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既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也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三)规范标准程序。涉企业行政检查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通过“执法+监督”应用获取“执法行为码”,在现场检查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行为码和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权力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作检查笔录或音像记录,通过数字应用实现检查行为全过程记录、告知检查结果,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要坚决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坚决防止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执法、逐利执法、任性执法,坚决遏制任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以各种名义变相执法等问题。对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注重审慎包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免除加处罚款、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五)强化科技赋能。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方式,推广使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通过排污许可信息平台、重庆市水质自动监管平台和无人机空中巡查等方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锁定对象、范围,避免简单粗放治理,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推动行政检查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检查”转变、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 1 —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一、专项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如下专项检查,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选派人员配合实施检查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牵头实施主体 |
配合部门 |
时间安排 | |
1 |
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 |
钢铁焦化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
水泥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煤电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建材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玻璃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陶瓷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砖瓦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化工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VOC排放大户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川渝大气联防联治重点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工业园区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3—9月 | |||
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 |||||
榨菜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 |||||
2 |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
化工园区(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总量处)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 | |
饮用水水源地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市水利局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涉危险废物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固体处、固管中心)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页岩气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固体处、固管中心)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加油加气站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涉放辐射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执法总队、辐射站)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尾矿库、渣场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执法总队、固管中心)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
二、日常检查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频次 |
抽查比例(家数) |
检查实施科室(队) |
抽取对象数量(家) |
时间安排 |
1 |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89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5% |
污防科 |
5 |
1—12月 |
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3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10% |
污防科 |
1 |
1—12月 | ||
涉水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25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5% |
污防科 |
2 |
1—12月 | ||
涉水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25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5% |
污防科 |
2 |
1—12月 | ||
2 |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9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100% |
生态科 |
9 |
1—12月 |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
“双随机” |
1次/年 |
100% |
生态科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12月 | |
3 |
环评报告质量 |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
“双随机” |
2次/年 |
按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执行 |
环评科 |
4 |
1—12月 |
4 |
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约300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5% |
总量科 |
15 |
1—12月 |
5 |
碳排放情况 |
纳入全国和重庆碳市场的排放单位(9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100% |
总量科 |
9 |
1—12月 |
6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2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100% |
放辐射科 |
12 |
1—12月 |
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11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100% |
放辐射科 |
11 |
1—12月 | ||
7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 |
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
“双随机” |
1次/年 |
100% |
放辐射科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12月 |
8 |
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一般检查对象138家,重点检查对象10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一般检查对象,每年抽查20%,重点检查对象,每年抽查100% |
放辐射科 |
一般检查对象约28家;重点检查对象10家 |
1—12月 |
9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
万州区重点排污单位(含较大以上风险源)108家 |
“双随机” |
4次/年 |
100%(每季度抽查25%) |
支队 |
108 |
1—12月 |
一般排污单位(含一般风险源) |
“双随机” |
4次/年 |
参与抽查人数的10倍 |
支队 |
181 |
1—12月 | ||
10 |
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 |
“双随机” |
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抽查1次 |
市批项目抽查100 %,区批项目抽查 10 % |
支队 |
14 |
1—12月 |
11 |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2019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6家) |
“双随机” |
1次/年 |
100% |
支队 |
6 |
1—12月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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