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水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水利发〔2026〕2号
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水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摸清全区河流水系(河、溪、沟)管理底数,完善全区水系名录,切实提升区域防洪管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1号)《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水系名录梳理调查工作的通知》(渝水办河〔2024〕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万州区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万州区水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区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
2026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水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全区水系管理和明确全区水系分级管理职责,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水系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结合万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区辖区内的所有河道水系(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但是属于国家级、市级权限的除外。
第三条【水系划分】 根据流域面积将水系归类为河、溪、沟三个类别。
河指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水系,包括市级已公布的河道名录内的水系(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以及市级名录外由区级公布的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水系。
溪指流域面积5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含5平方公里)的水系,包括市、区级管理以外的流域面积5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含5平方公里)的水系。
沟指流域面积小于5平方公里的所有水系。
全区水系名录由区水利局梳理公布,并可根据管理需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动态调整。
第四条【管理范围】 河流水系纵向管理范围为河口至河源之间的范围。
已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的河流水系的横向管理范围为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之间的区域。有堤防(经区水利局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修建)的河流水系,其横向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流水系其横向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防洪水位】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区(包括独立存在的各类新城区、工业园区等人口或者经济集聚区域)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临河建制乡镇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其中规划人口超过5万人的不得低于30年一遇洪水位);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河集镇、集中居民点等重点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其它区域防洪管控水位按《防洪标准》(GB50201-2014)进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一遇洪水位。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水系管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水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具体负责辖区内5平方公里及以上水系(河、溪)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辖区水系巡查制度;配合开展河道治理;开展已成堤防、水闸等已成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区城市管理局、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的除外)清漂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并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负责所管理水系防汛抗旱工作;负责辖区内河流、溪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村(社区)水系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本村(社区)辖区内流域面积5平方公里以下水系(沟)的日常巡查、保洁工作,及时处理并上报发现的问题。
区水利局:宣传贯彻水系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编制河道岸线利用和保护规划;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负责全区岸线(堤防)维护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河道治理;组织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资源调度;按法定权限审批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和取水许可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镇乡(民族乡)街道、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指导区水利局和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水利综合执法活动。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区林业局等部门在编制行业相关规划和开展涉水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区水利局意见。
第七条【涉河审批】 在河、溪、沟管理范围内实施涉河建设(经营)项目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八条【巡查机制】 河道水系日常巡查实行区域和属地负责制。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水系巡查的监督和指导,并对具有防洪安全管理任务的重要区域、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督查;河长制责任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落实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相关巡查制度,建立问题台账并及时完成整改;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并落实水系巡查制度,建立问题台账并及时完成整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内水系的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巡查居住人口密集、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汛期加大巡查频次。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或区水利局。
第九条【问题处置】 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安全底线,聚焦河道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
对增量问题“零容忍”。2018年底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将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坚决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对存量问题依法处置。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具体处置方法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的规定执行。
对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评估。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项科学评估,影响防洪安全的限期拆除,不影响防洪安全或通过其他措施可以消除影响的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处置。
第十条【执法联动】 区水利局按照职责权限实施水行政执法,负责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涉河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后,应及时上报区水利局,并协助开展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对重点区域的重大涉河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水利局应牵头组织联合执法,与区公安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区林业局以及海事和长江航道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防汛抗旱】 本区所有水系的防汛抗旱工作应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水利局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按规定公开河道管理名录、分级责任主体、重点涉河项目审批及水质监测结果等。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在辖区公示栏或者河长制公示牌上公示水系管护责任人及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监督评估】 区水利局应建立健全水系管理监督评估机制,将河道整治、养护、保洁、巡查、执法和问题整改等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 水系日常管理维护资金应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水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具体施行。本办法未明确的河道管理保护职责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此页无正文)
抄送:万州经开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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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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