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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污水管网补充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1-01-19 来源:万州区水利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

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污水管网补充工程

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建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污水管网补充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项目代码:2019-500101-77-01-103560我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定准予行政许可。

、同意你单位在大周镇螃蟹寺大周溪及其支流三水河河段实施大周镇污水管网补充工程。补充实施污水管网11439.00m,总投资1514.00万元,工程占用河道长度1939.00m,占用河道面积约1000m2。同意本工程防洪标准及所处河段河道防洪标准均采用10年一遇洪水。

、基本同意《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污水管网补充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推荐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分析、评价结论。拟建工程涉河污水管网采用管道埋地敷设和管道架空布置,涉河管道总长1939.00m,涉河污水检查井76座,跨河管道6处。

1.三水河河段

涉河铺设污水管道总长1002.20m,新建污水检查井40座,跨河管道2处W11—W48段沿三水河右岸架空布置,架空管道长970.00m,架空高度0.00-3.00m,其中W11—W23段管道长320.00m,为D325×8焊接钢管;W23—W48段长650.00m,为D426×10焊接钢管。W10—W11处采用倒虹吸形式连接三水河左岸污水管网,穿河管道长17.00m,管材为D325×8焊接钢管;W32—W32-5段采用埋设方式横穿三水河,穿河管道长15.20m,管材为D325×8焊接钢管。

2.大周溪河段

涉河铺设污水管道总长870.00m,新建污水检查井36座,跨河管道4处。

WY2—WY17段管道长442.00m,设架空检查井16座,其中,WY2—WY9段沿大周溪左岸架空布置,管道长216.00m;WY10—WY15段沿大周溪右岸架空布置,管道长184.00m;WY16—WY17段沿大周溪左岸架空布置,管道长42.00m;WY15—WY16采用倒虹吸形式横穿三水河与大周溪汇合口,穿河管道长32.00m;WY9—WY10采用倒虹吸形式横穿大周溪,穿河管道长19.00m;以上管道材质均为D108×6焊接钢管。

W48—W56段管道长268.00m,设架空检查井9座,其中,W49—W54段沿大周溪右岸架空布置,管道长148.00m,管材为D426×10焊接钢管W55—W56沿大周溪左岸架空布置,管道长18.00m,管材为D426×10焊接钢管;管道W48—W49采用倒虹吸形式,埋设横穿大周溪与三水河汇合口,穿河管道长30.00m,管材为2×DN600双壁波纹管;管道W54—W55采用倒虹吸形式,埋设横穿大周溪,穿河管道长20.00m,管材为2×DN600双壁波纹管倒虹管(其中W48—W56与WY8—WY16共线)。

W51-3—W55段管道长110.00m,沿大周溪左岸架空布置,架空高度1.00-3.00m,管材为D325×8焊接钢管,设架空检查井7座。

W54-1—W54段管道长50.00m,沿大周溪右岸架空布置,架空高度1.00-3.00m,管材为D426×10焊接钢管,设架空检查井4座。

三、有关工作要求

1.下阶段进一步优化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合理衔接护岸、道路、桥梁等现状构筑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度汛方案,服从各级防汛机构的指挥,确保建设和运行期间的河道行洪安全。

2.工程开工前,由你单位将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施工中不得超越批复的控制坐标;完工后要全面清理施工遗留物。我局将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和控制坐标的复核。

3.对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河段,在管道铺设前应对其工程实施河段河道的淤积泥土进行清除疏通,满足河道过水断面的占补平衡,并做好河道两岸建筑物相关保护。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权益,特别要处理好工程建设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化解矛盾。

4.进一步论证管道自身安全、防冲刷、检查井的密封防水措施。埋设管道原则上应采用混凝土满包,管道埋深应在河床底板0.30m以下,河道内检查井露出河床不得高于0.20m。沿河岸架空管道应紧靠河床岸边布置并走向平顺。

5.严禁乱倾乱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6.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若有较大变更,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

7.该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有关手续,由你单位按规定办理。

8.工程完工后,你单位要按重庆市建设项目涉河事项复核规定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经我局复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

2021年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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