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30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300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学府路666号。
申请人对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拟处置违法建筑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拟处理违法建筑的告知书》;2、决定S中学或共有业主维修屋顶和维修赔偿屋顶的堵雨加层;3、开除街办主管直管责任人并决定街办维修赔偿堵雨加层和追刑责,归集大修金。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关于拟处置违法建筑的告知书》后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但被申请人并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申请人是为了堵雨才加层的,是非主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主观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告知书是无效的。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被申请人是该屋顶漏雨堵雨的管理人,有监督职责而没有履行,因此被申请人应该对申请人进行赔偿。2023年3月11日,申请人邮寄了维修赔偿申请书给被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决定S中学或共有业主承担堵雨加层维修赔偿费,被申请人没有对此作出决定,请求复议机关决定S中学或共有业主维修和赔偿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万州府复〔2023〕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邮寄的数封请求申请没有书面回复,因此请求决定开除被申请人的主管直管责任人,追究渎职责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置违法建筑是严格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相关要求执行的。2023年被申请人在现场巡查到S中学宿舍3栋1单元801室楼顶存在加层,该建筑属于房产证产权范围外且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所以对此违法建筑责任人唐某发放了《拟处置违法建筑告知书》,告知其需要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置。告知书属于程序告知未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唐某的权益产生不利和实际损失。
对于唐某申请书第2项和第3项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和处理范围,建议自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目前唐某修建的违法建筑的强拆实施主体不是被申请人,而是由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具体实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万州区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法建设情况申报汇总表》中个人申报的“本人违建情况”为违建面积80平方米,修建时间为2012年3月,违建形式为屋顶搭建。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万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分别联合发布了《关于集中整治百安坝街道违法建筑的通告》《关于集中整治百安坝辖区高层住宅违法建筑的通告》《关于集中整治扁寨社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其中载明的集中整治内容为集中整治范围内末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增、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集中整治原则为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拆除类、罚没类(含原状罚没类)等分类处置,接受监督。集中整治步骤为(一)张贴集中整治的通告;(二)约谈违法建筑业主,并告知其所属整治的类型和标准;(三)依法对新增违法建筑附着的合法建筑进行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对拒不执行整治违法建筑附着的合法建筑的房屋冻结产权交易;(四)对符合没收违法收入类条件且愿意接收没收违法收入并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可按流程处以没收违法收入;(五)限期拆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整改,逾期将媒体曝光,并报万州区政府进行强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要求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等要带头按期整改到位。
2023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拟处置违法建筑的告知书》,其中载明“万州区S中学小区3(栋)1(单元)801(室):根据万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万州区城市管理局、百安坝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的《关于集中整治百安坝街道违法建筑的通告》《关于集中整治百安坝辖区高层住宅违法建筑的通告》《关于集中整治扁寨社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和《重庆市万州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中整治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操作手册(暂行)》的规定,您在该房室外修建的违法建筑符合没收违法收入类处置条件。请你在此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违建处置申请书呈交到百安坝街道违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提交申请且未自行拆除的,我办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房管部门对您该处房屋产权进行冻结并按照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进入强制拆除程序”。
另查明,2023年9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对案涉房屋业主牟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牟某于2023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万州府复〔2023〕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向本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万州区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法建设情况申报汇总表》;2.《关于集中整治百安坝街道违法建筑的通告》;3.《关于集中整治百安坝辖区高层住宅违法建筑的通告》;4.《关于集中整治扁寨社区违法建筑的通告》;5.《关于拟处置违法建筑的告知书》;6.行政复议申请书;7.《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8.《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拟处理违法建筑的告知书》非行政处罚决定,也非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其着重点在于告知申请人案涉房屋符合没收违法收入类的处置条件,可在3日内提交违建处置申请书或者自行拆除,逾期将申请房管部门按照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进入强制拆除程序。该告知书是被申请人依据其职责作出的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实质伤害。案涉房屋之后由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房屋业主也已向本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对案涉房屋的救济权利已通过另案主张。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拟处理违法建筑的告知书》仅是告知行为,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的第二、三项复议请求“2、决定S中学或共有业主维修屋顶和维修赔偿屋顶的堵雨加层。3、开除街办主管直管责任人并决定街办维修赔偿堵雨加层和追刑责,归集大修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未履行万州府复〔2023〕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申请人已另行主张,本机关已另案处理。
申请人反映的被申请人未书面回复申请人的申请,若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另案主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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