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29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290号
申请人:幸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307号。
申请人幸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作出的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3〕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3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3〕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强制戒毒后先是在家里休息一段时间,后在家里安排下前往湖北利川上班,其间社区康复定期毒品检测都是请假回来按时完成了的。这一年申请人工作、生活常联系的朋友均不是吸毒、贩毒人员,甚至这一年间申请人的所有消费、接触的人和去过哪都说得清楚。2023年8月9日,是申请人社区康复检测的倒数第二次,尿检检测结果有一杠不明显,社区民警直言下次检测结果还是这样就进行毛发检测。同年9月18日,申请人前往万州区牌楼派出所进行社区康复的解除,尿检结果为阴性,社区民警要求最后一次检测要进行毛发检测。申请人前往万州区禁毒办进行毛发检测,在初筛呈阳性后被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民警接到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二次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且办案民警告知申请人检测数值为正常阳性数值的3倍。申请人经历过一次强制戒毒,对检测方面有一定了解,如果申请人在几个月甚至半年前吸过毒数值不会有这么高,如果申请人在近一两个月或几周内吸过毒自己怎么主动前往禁毒办进行毛发检测,申请人没有吸毒,并申请重新再做一次毛发检测。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19日,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民警接禁毒支队线索,社区康复人员幸某(申请人)有吸食毒品嫌疑。后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民警传唤涉毒人员幸某(申请人)到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接受调查,但申请人幸某拒不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民警将申请人的毛发样本送到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申请人毛发中甲基苯丙胺(MAMP)的检测结果为阳性,表明申请人在毛发提取前的6个月之内有吸食毒品行为。申请人毛发检测前没有服用过治疗帕金森疾病的司来吉兰类药物。申请人对毒品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若干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重新鉴定之情形,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决定不予重新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强制戒毒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民警接万州区公安局禁毒支队线索,社区康复人员幸某涉嫌吸食毒品。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在禁毒支队向涉嫌吸毒人员幸某送达《传唤证》后传唤其到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接受毒品检测。2023年9月19日17时35分,被申请人提取了申请人尿液进行了现场检测,并制作了《尿液提取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显示申请人的检测样本甲基苯丙胺呈阴性,申请人在《尿液提取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字捺印予以认可。2023年9月19日17时52分,被申请人在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对申请人毛发进行提取并当申请人面进行封存,封口密封后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毛发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申请人的头发(长约0.3cm)中甲基苯丙胺(MAMP)的检测结果为阳性。2023年9月19日20时30分,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后,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其2012年因吸毒被万州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治安拘留5日、2015年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望江派出所拘留10日、2020年9月22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询问过程中被申请人民警告知其毛发检测结果为阳性,并向申请人送达了《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否认吸毒,未主张有被迫、强迫等被动摄入毒品情形,陈述其服用过复方氨酚胶囊和连花清瘟胶囊未服用过其他任何药品,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3年9月19日23时30分,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重新鉴定情形并送达《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2023年9月19日23时42分,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次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载明,申请人没有吸毒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申请人有吸毒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公(X)行罚决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由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格人员出具了《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2023年9月20日2时8分,被申请人制作了《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捺印。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3〕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止),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国家医药网下载的连花清瘟胶囊和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说明书显示两种药品不具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还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作出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0〕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强制戒毒二年,戒毒期限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幸某常住人口信息》;3.《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公(X)行罚决字〔2023〕X号);5.《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万州公(X)毒瘾认字〔2023〕X号)、《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3〕X号)及相关送达凭证;6.《鉴定聘请书》《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幸某的《询问笔录》;8.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X);9.毛发提取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10.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3〕毒检字第X号)及送达回执;11.连花清瘟胶囊说明书及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说明书;12.崔某、张某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13.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0〕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强制隔离戒毒系行政机关对于吸毒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结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17时52分,在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对申请人毛发进行提取并现场封存,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毛发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申请人的头发(长约0.3cm)中甲基苯丙胺(MAMP)的检测结果呈阳性。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陈述其服用的药物可能影响鉴定结果,被申请人在国家医药网下载说明书核实药品成分,其并不具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否认吸食过毒品也未主张有被迫、强迫等被动摄入毒品,在排除申请人服用相关药物可能影响鉴定结果以及被动摄入毒品情形下,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之规定,足以认定申请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摄入过甲基苯丙胺。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作出的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3〕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2年。据此,申请人在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2年,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在作出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决定的程序、送达程序均合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之规定,申请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请求,被申请人以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情形为由作出《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再次提出重新鉴定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3〕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作出的万州公(X)强戒决字〔2023〕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