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28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280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1999号财富广场1号楼6楼。
第三人:王某1。
第三人:王某2。
申请人王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S小区X室的违法建筑现状:1、擅自改建空调机位和卧室飘窗合围增加使用面积,并把空调外机挂在外立面墙上;2、在外墙拆窗建门;3、在生活阳台外空调板、结构板浇的钢筋混凝土未完全拆除。二、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回复的“王某已将现有违法建(构)筑物整改完毕”与事实不符。三、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督办,请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S小区X室违法建筑查处职责。一、申请人提出的生活阳台外空调板、结构板合围部分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对X路X号业主王某1下达〔2021〕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二、申请人提出的外墙拆窗建门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9日前往验收空调板、结构板合围部分违法建筑整改情况时,确认两处违建行为均已整改完毕,并在确认上述违法建筑已整改完毕后,予以结案。三、申请人提出的擅自改建空调机位和卧室飘窗合围增加使用面积的违法建筑。经查,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23年2月9日向区住建委去函,要求督促王某1在3月8日前将所拆除飘窗、空调机位墙体及生活阳台处水泥矮墙栏杆进行整改恢复。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会同区城市建设中心、钟鼓楼街道到王某1家中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上述违法建筑已整改完毕。综上,S小区X室业主王某1已将违法建筑整改完毕,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S小区X室违法建筑查处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第三人王某2述称:一、该房屋已出售过户,房屋的任何事宜与我无关。二、被申请人在处理王某1原房屋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合法合理,有执法记录,也有各方见证,包括王某1的工作单位等,整改完成后也是各部门现场确认整改到位后才结案的。三、申请人因不满处理结果多次多方投诉,浪费行政资源。四、申请人的房屋也涉及违法建筑,未整改到位。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来电举报X路X号有违法建筑,于是进行了立案勘验,现场勘验情况为王某1、王某2利用空调板修建增加使用面积形成的平台面积约0.6平方米,一层,钢混结构,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案涉房屋产权人为王某1,王某1委托王某2处理违建事宜。次日,被申请人对王某2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2陈述案涉房屋由其为儿子王某1购买,装修也是其经办的,利用空调板修建增加使用面积形成的平台是装修公司按其要求进行装修的,未进行规划审批。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渝万州城管限拆〔2021〕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载明“王某1、王某2:你们在万州区X路X号利用空调板合围增加使用面积形成的房屋,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估算,违法建筑面积约为0.6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们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所需费用由你们承担”。同日,被申请人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留置送达。王某1自行整改时,4月25日,被申请人到现场查看,确认其将违法建筑拆除至生活阳台主体梁处。被申请人整改完成后,10月19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验收,确认王某1已对其在空调板上修建的洗衣池、推拉门、防盗网进行了拆除,将卧室窗改门进行了整改,恢复了窗下墙体,违法建筑状态已消除。同日,被申请人结案。
2023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王某1将飘窗及空调机位墙体拆除后修建违法建筑。2月8日,被申请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次日,重庆市万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发出了《关于贵委职工王某1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函》,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督促王某1在3月8日前将所拆除飘窗、空调机位墙体及生活阳台处水泥矮墙栏杆进行整改,恢复原规划设计,并在整改完毕后函告被申请人。2月24日,被申请人到现场对卧室飘窗、空调机位、窗改门、生活阳台整改后的情况进行了查看,确认整改完毕。
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查处王某1占用空调机位所形成的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并将空调外机迁至专用空调机位。4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王某投诉处理情况的函》,告知“1.2023年2月24日,我局会同区违治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执法支队、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对王某1位于万州区X街道X路X号S小区X室的房屋违建情况进行勘查核实,王某1已将现有违法建(构)筑物整改完毕。2.对你投诉的王某1占用公共外墙,安装空调外机支架行为,不属于我局职责,建议你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或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2023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王某1违法建筑整改的申请书》,称王某1已将现有违法建筑整改完毕与事实不符,其擅自改建空调机位合围增加卧室的使用面积和在外墙违规拆窗建门没有整改,申请公开整改勘查核实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被申请人现场出示了整改照片给申请人查阅。
另查明,2023年3月6日,案涉房屋产权人已变更为揭聆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渝万州城管限拆〔2021〕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关于贵委职工王某1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函》;3.《关于王某投诉处理情况的函》;4.万州区X路X号厨房生活阳台、卧室飘窗、卧室窗改门照片整改前后照片;5.万州区X路X号现场验收照片;6.《立案审批表》;7.《调查询问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9.《结案审批表》;10.《不动产权证》;11.《S小区3号楼四至二十层平面图》;12.《请求查处王某1违法建筑的投诉书》;13.《关于王某1违法建筑整改的申请书》;14.《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
本机关认为:2019年机构改革后,被申请人承担万州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的执法职责。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来电举报X路X号有违法建筑后进行了立案调查,确认王某2、王某1利用空调板合围增加使用面积形成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王某1自行进行了整改。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验收,确认违法建筑状态已消除。2023年2月,申请人举报王某1拆除飘窗及空调机位墙体修建违法建筑,重庆市万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因此去函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督促王某1限期整改,王某1自行整改后,2月24日,被申请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确认整改完成。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举报王某1占用空调机位形成违法建筑,请求责令其将空调外机迁至专用空调机位。4月23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于2023年2月24日现场勘查核实,确认了王某1现有违法建(构)筑物已整改完毕且被申请人对安装空调外机支架行为无查处职责。2023年5月8日,申请人因不认可王某1已将现有违法建筑整改完毕申请公开整改勘查核实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被申请人现场出示了整改照片给申请人查阅。以上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查处万州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的执法职责,且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作出了回应。
公民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23年,申请人举报的王某1拆除飘窗,占用空调机位等行为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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