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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267号

日期:2024-07-02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267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交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1035

申请人罗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交通不履职违法并要求其重新处理20238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不明确,申请人于202391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交通不履职违法并要求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经营SM的原公交车经营者之一。原线路共计四辆,目前已置换出两辆在继续经营,另外两辆(车牌号为川X和渝Y)还未置换。万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不收申请人的资料、拖延不办事、不理旧账,导致现在申请人还未取得经营权。另外,在城区营运客车的置换过程中,不一视同仁。同样的经营线路和证明材料,虽然已经给申请人置换出了两辆车继续经营,但对于剩余两辆车,万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以交资料迟了点为由,不予置换。申请人一直在找他们,但万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一直不接受资料,不办理。申请人认为万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口中说的交资料迟了只是口头说说而已,拿不出明确的通知及书面材料,其实就是拖延不办事,导致申请人的经营权至今未解决。请查明恢复和落实车牌号为川X和渝Y两辆车的置换与原其它经营者一样,让申请人得以置换后经营城区巡游出租客车(至今私营巡游出租车入籍公司后都还在置换,公司籍车辆也在换)。万州区交通局在处理这两辆车置换的问题采取拖延不办,不收资料多次。在2023419日给申请人的信函明确说了620日办理,却拖延到718日来向申请人宣布,让申请人直接找法院诉讼,并说之前反映的信访事项主体不是申请人将不受理,这纯粹是不办事。申请人已将资料原件和主体证明的彩印件提交被申请人,其他人已凭这些资料得到置换。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罗某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职违法,要求重新处理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38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于2023814日给予了申请人罗某书面回复,履行了相关的职责。二、申请人申请要求“恢复和落实车牌号为川X和渝Y两辆车的置换与原其他经营者一样,继续经营巡游出租客车”的理由不成立。(一)被申请人通过重庆市万州区道路事务中心调查核实查阅资料,罗某所反映的车牌号为川X和渝Y两辆车,均不属于罗某所有。经核实车牌号为川X和渝Y两辆车属于李某和吴某以前报废的车辆,与罗某所反映的事实严重不符,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2009年,为消化原城区中小客车参营者要求继续经营的矛盾,区道协开展了城区公交行业推荐就业活动,消化客运市场矛盾,维护行业稳定。万州区开展了城区公交车行业推荐就业活动,推荐对象是具有城区公交客运行业从业经验的人员,在新投放的公交车岗位上工作。20099月,区道协通过《三峡都市报》对万州城区客运从业人员推荐就业登记工作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其内容为“一是起止时间:2009910-930日;二是登记地点:万州区果园路114号(万州区道路运输协会);三是登记范围:20018月在万州城区编号线路上运营的中型客车或在周家坝-枇杷坪、双河口-码头线路上运营的小型客车的参营者;四是登记所需材料:1.依法注销的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车辆道路运输证、线路牌等相关运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这期间,部分参营者以登记时间较短,手续不易找齐全为由,要求延长推荐就业时间。区道协于20111017日发出公告称“20111018-1117日,可以补充相关资料。本次登记结束后,不再开展推荐就业。望万州区原中小客车参与经营者相互转告”,至20125月,推荐就业工作全部结束。(三)罗某知晓当时万州区道路运输协会对万州城区客运从业人员推荐就业登记公告的相关内容,他自己名下的车辆渝Z号已在2010416日登记并安排。(四)事实上车牌号为渝Y、川X两辆车属于李某、吴某所有,而非罗某所有。李某、吴某未按照区道路运输协会公告的时间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登记,同时李某、吴某曾于2014年向万州区运输管理处提出要求推荐就业及相关问题,因对其答复不服,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在诉讼中自称经营的车牌号为渝Y的客车于1999315日被报废回收;吴某所经营的车牌号为川X的客车于2000726日被报废,要求置换车辆。法院于201510月作出(2015)万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某、吴某的起诉。至今这两辆车没有按照当时的政策享受安排就业的原因是李某、吴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所造成的,无法重新安排。三、申请人提到“万州区交通局在处理这两辆车置换的问题采取拖延不办,不收资料多次,在2023419日给我信函明确620日办理,却拖延到718日来宣布直接找法院去诉讼,并说主体不对,纯粹是不办事”的说法不成立。一是2023414日,交通局收到罗某的信访资料,区交通局分管领导于202365日召集重庆市万州区道路事务中心、局法律顾问专题研究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行调查核实,要求核实罗某提供信访情况的证明资料。二是20234月,交通局接到国家信访办于2022627日转万州区信访办的信访登记表后,区交通局分管领导于2023718日召集重庆市万州区道路事务中心、局法律顾问与罗某进行见面开展协调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对罗某进行政策解释法律引导,对其反映的请求通过重庆市万州区道路事务中心调查核实查阅资料,资料显示所反映的车辆主体不是罗某本人,罗某无法提供车辆所有权属证明,与事实不符,故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罗某如认为在补偿中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此事。同时被申请人再次要求罗某提供信访情况涉及的渝Y、川X车辆权属的证明资料,直至202382日,罗某才提交了一些资料,包括《机动车辆保险结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999315日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渝Y车辆《重庆市报废车辆回收更新证明》、2000726日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川X车辆《重庆市报废车辆回收更新证明》、2012510日杨荣光的《推荐就业登记表》、罗某和吴某及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081021日《万州区交通委员会有关运输市场问题的报告》《报废车辆登记表》、2008522日云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通知》、2003年市交委发的《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实施工作方案》、2023720日李某的《赠与证明》、吴某的授权委托书。这些资料均不能够证明罗某是车牌号为川X和渝Y两辆车的所有权人。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信访件编号为X的《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登记表》载明申请人为“罗某”,信访日期为“2022627日”,反映内容摘要为“其是原经营MS的大客车经营者,当时共有四辆大客车经营,分别于2000年左右前后报废,目前已置换了2台,还有2台未置换,因时间上的差异,导致无法更换,认为不合理,要求解决”。20234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其网上反映的诉求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属于道路运输经营与管理问题职责范围,并请申请人提供未置换车辆的权属信息材料承诺于2023620日内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20238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回复》,称通过万州区道路事务中心调查核实查阅资料,发现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主体非申请人罗某本人,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主体证明资料,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信访诉求。

另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有《机动车辆保险结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999315日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渝Y车辆《重庆市报废车辆回收更新证明》、2000726日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川X车辆《重庆市报废车辆回收更新证明》、2012510日杨某的《推荐就业登记表》、罗某和吴某及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081021日《万州区交通委员会有关运输市场问题的报告》《报废车辆登记表》、2008522日云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关于最后一次置换微型客车的《通知》、2003年市交委发的《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实施工作方案》、2023720日李某的《赠与声明》、吴某的授权委托书等。其中《赠与声明》载明“李某声明将大客车渝Y的所有权属及该车报废后的后续权属无偿赠与罗某”;授权委托书载明“吴某委托罗某全权处理SM大客车的后续事宜”。以上资料均未显示申请人罗某系车牌号为川X和渝Y两辆车的车主。

还查明,(2015)万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原告李某、吴某诉称,二原告从1998年起一直经营原万州区MS线路的大客车。原告李某经营客车车牌号为渝Y,于1999315日被报废回收;原告吴某所经营的客车车牌号为川X,于2000726日被报废回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编号为X的《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登记表》;2.《告知书》;3.《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回复》;4.《机动车辆保险结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重庆市报废车辆回收更新证明》《推荐就业登记表》、罗某和吴某及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万州区交通委员会有关运输市场问题的报告》《报废车辆登记表》《通知》《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实施工作方案》《赠与声明》、授权委托书;5.2015)万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要求置换车牌号为川X和渝Y两辆车经营权的诉求,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并核实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明资料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罗某系车牌号为川X和渝Y两辆车的车主,故以申请人罗某不是信访反映诉求的正当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其信访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人仅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信访诉求,而非通过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的方式要求其履行车辆经营权置换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径直向本机关提起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重新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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