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266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266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潘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重庆市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购买榨菜,该榨菜执行标准为GB2714,以新鲜蔬菜为原料,但该榨菜配料表并无新鲜蔬菜,不符合标准工艺,违反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七十三条,遂从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请求商家赔偿。其后,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不受理(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视为被申请人收到其反映的相关违法线索材料),不受理理由为被投诉举报方已多次提供相应证据,被申请人不再作为案件线索重复调查核实;同时被投诉方明确表示拒绝赔偿且举报投诉事实不成立,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等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案件从不受理到其提起行政复议,已有59天、42个工作日,此期间,被申请人仅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不受理。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处理及告知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属程序违法。12315平台建立之初衷系为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并及时处理,其中12315平台须知仅为参考,无强制性,且法律法规效力应当大于须知。调解消费者纠纷与发现违法行为并查处均系被申请人职责,不能以须知作为不处理违法线索的借口。同时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页面,系为方便群众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诉求内容包含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悉申请人举报事项材料的35个工作日内告知立案情况。被申请人在受理情况及结案反馈中均未告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另外,申请人不认可通过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且明知“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的提示后进行的举报,应当视为同意被申请人按投诉程序处理申请人诉求,因为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办法》第七条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1号第十二条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在反映事项中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处置并回复了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反映在商家开设的天猫店购买了榨菜,该榨菜执行标准为GB2714,但榨菜配料表中并未发现新鲜蔬菜,其不符合标准工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七十三条,请求商家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立案查处该违法行为。收悉投诉后,被申请人于同月19日10时29分通过全国12315系统平台已予回复。被申请人初查核实后,发现申请人此前所举报的涉违事实不成立,已在前述回复中回复“本局决定不再作为案件线索进行重复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所涉违事实不成立”,同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二、其他情况。被申请人经纠正,于2023年8月11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此前在不予受理决定中明确告知过举报涉违事实不成立,且申请人已向万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过行政复议,应当知悉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涉违事实不成立的告知。被申请人重新受理后,不影响原不受理决定中“涉违事实不成立”的认定结果。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6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我要投诉”入口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在商家开设的天猫店购买了这款榨菜,收到货后、产品上执行标准为GB2714,该标准规定是以新鲜蔬菜为原料,而本人查看其配料表并未发现新鲜蔬菜,其不符合工艺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及七十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人请求商家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贵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作出回复,内容为“2023年6月16日17:44:17,我局工作人员通过12315网络平台收到该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予以分流核实处理。经核实发现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被投诉举报方已先后向本局多次提供过《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实物包装正反面摄影图》《方便型榨菜(GH/T1011-2022)行业标准》《工艺处理流程及相关情况说明》和符合GB/7718-2011、GB/2714-2015、GB29921-2021、GB/2762-2017、GB/2760-2014等五大国标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故本局决定不再作为案件线索进行重复调查核实。同时因此前被投诉方已经多次明确拒绝此类投诉的赔偿诉求且投诉举报涉违事实不成立,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等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此投诉,建议投诉举报方通过司法等其他途径解决相关争议。因该投诉举报系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亲自录入,相关回复意见其本人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获知,故不再通过电话或寄送书面告知书方式进行重复告知。”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邮的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13:17。
在行政复议另案(万州府复〔2023〕187号)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渝万州市场监管〔2023〕第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重庆市某公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起的投诉,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20:23签收。
另查明,12315平台分设“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入口。当事人点击“我要投诉”或“我要举报”入口后,会有相应提示“投诉须知”或“举报须知”,须知下方均有“同意”按钮,需点击“同意”才可进入后续环节。“投诉须知”中载明“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还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525次,举报227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 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物流信息;3. 渝万州市场监管〔2023〕第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物流信息;4. 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5. 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对其举报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其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同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受理该投诉的告知,该告知内容载明“本局决定不再作为案件线索进行重复调查核实”。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渝万州市场监管〔2023〕第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签收,所以6月19日的不受理告知已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交邮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虽然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事实上知晓被申请人不再作为案件线索调查核实的回复内容,但不影响6月19日的不受理告知已经失效的客观事实。亦即,被申请人并无具备法律效力的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行为。
故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提出投诉,投诉内容中有“请求贵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对此立案的行为合法与否。
对此,本机关认为,如投诉人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窗口提交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其投诉材料中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同时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
但是,本案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这有别于电话、邮寄等传统投诉形式,虽然其投诉内容中有“请求贵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字眼,但仍然不应认定为举报,亦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举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全国12315平台分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当事人点击“我要投诉”进入下一环节后,全国12315平台会弹出“投诉须知”提示。《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12315平台应当实行统一的用户规则,即“投诉须知”或“举报须知”。“投诉须知”中载明“8.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须知下方还设有同意按钮,当事人点击“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环节。即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应当知晓“投诉须知”之内容,亦应当知悉通过投诉入口提交投诉后续处理程序及后果与通过举报入口提交举报有所区别。并且,申请人曾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过一千余次投诉、两百余次举报,显然应对前述内容更为熟谙。另外,《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多种方式,如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窗口提交等,申请人既然自主选择通过设有两个分流独立入口的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点击“投诉须知”下方的同意按钮,即应当按照须知内容在投诉或举报入口填写与之对应的内容。因此,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提交投诉,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并接受被申请人按照投诉程序进行后续处理,即便投诉内容中有请求立案查处的字眼,亦不能改变该行为系投诉的本质。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之规定,如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亦会依法履行核查职能,从这一角度而言,投诉亦能起到一定的举报作用,违法者均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市场监督管理秩序亦能够得到妥善维护。
在全国12315平台将投诉与举报作为2个入口明确区分且明确告知的情形下,无论投诉人还是举报人应诚信遵守该规则,事实上投诉人或举报人也对投诉须知或举报须知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分流设置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条款,反而有更强的操作便利性,有助于当事人的便捷操作,亦能够节省大量行政成本。如所有当事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或者举报,均无视投诉和举报的独立入口,把投诉和举报杂糅在一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需要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再分类再整理,明确该内容是投诉或举报后再按照相应程序处理,这势必会产生大量的本应避免的重复劳动,亦会使得全国12315平台的分流设置被架空,浪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资源与运行成本的同时,更是极其不利于普通大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如从未进行过投诉举报或确难以分辨投诉与举报之行为的当事人,《办法》亦规定了电话、邮寄、窗口提交等方式,当事人通过非全国12315平台方式的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便应当依规分别予以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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