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规则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规则
为不断健全完善复调对接机制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及时就地化解行政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源头治理。强化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将人民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调解先行、无缝对接的工作新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行政争议。
(二)坚持依法调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坚持依法调解、依法决定,实现案结事了。
(三)坚持自愿平等。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发挥人民调解“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确保调解公正、合法、及时。
(四)坚持联动协调。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强联动,推进协调,形成高效便捷、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对接平台
(一)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万州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委托移交的重大复杂复调对接案件。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万州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委托移交的相关行业、专业复调对接案件。
(三)各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万州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委托移交的其他复调对接案件。
三、对接范围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对接人民调解:
(一)涉及土地、林地、房屋等权属争议案件;
(二)涉及工伤认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等案件;
(三)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案件;
(四)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申请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部分,不得进行行政复议调解,不得对接人民调解。
四、对接流程
(一)受理甄别。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行政复议在线办理平台并予以甄别,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决定。
(二)引导分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当事人同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移送复调对接平台进行调解。
(三)对接移交。行政复议机关向复调对接平台移交可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时,须填写复调对接移送单,连同当事人填写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复调对接平台。复调对接平台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关。
(四)开展调解。复调对接平台依法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人民调解员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调结,疑难、复杂纠纷可延长10日。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复调对接平台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不成功告知书,反馈行政复议机关。
(五)成果运用。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调对接平台反馈行政复议机关,并由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程序审理。
(六)留存归档。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调对接平台分别建立科学、共享、规范的复调对接工作台账,做到门类清晰、组卷规范、归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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