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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257号

日期:2023-10-18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257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冯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7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74日通过其它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执法权。申请人在掌握了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但被申请人不立案,不行使自身执法权。申请人于202372日参与重庆X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举办的公众号留言集赞送酒活动,赞数达标后符合该商家获取奖品的所有基本条件。结果商家突然改变套路让申请人去现场自提,商家明知申请人在辽宁,故意让申请人到重庆领取奖品,说不领取就作废资格。经由全国12315投诉与商家调解失败,商家只同意对申请人进行奖品发放,不认可申请人提出的依法3倍赔偿诉求。申请人可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商家存在虚假活动误导消费者行为,且有商家员工自认的电话录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74日收到申请人自12315平台的举报,并于75日前往重庆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大道XX号的经营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根据调查核实,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20237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3719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于五日内告知,程序合法,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未受理不履职的问题。二、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合法且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于202375日前往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大道X号的被举报人处开展核查,现场与被举报人工作人员核对了公众号上的内容信息,并于2023717日对被举报人质量负责人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被举报人于2023614日在微信公众号推文中发起“写留言”活动(集赞截止2023617日),文末载明“前往万州音乐广场春酿品鉴活动现场进行兑奖”。被举报人又于202363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推文,推文中同时公布了614日开始的“写留言”活动的中奖名单。该推文上部分有温馨提示一栏,写明了“请获奖的小伙伴于2023731900-2100,至万州音乐广场现场领取,逾期未兑奖将视为自动放弃。仅限本人兑换,不可代领,感谢配合!”;推文下部分,被举报人载明继续开展“写留言”活动(集赞截止202372日)。申请人中奖后同被举报人联系,被举报人向其说明了需现场领取奖品。随后,为避免再次出现有中奖者误解,被举报人对该推文下部分内容进行了部分补充,在“好消息!好消息!为了回馈大家的热情,在本篇文末点击‘写留言’,继续分享你和X的故事,集赞数量达到88个的前20名酒友,将获得价值228X新花瓷1瓶(留言集赞截止时间:721900)”中添加了“奖品限现场领取”字样。202373日被举报人对获奖人员进行了现场奖品发放。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该活动推文中有单独一栏温馨提示,已提示奖品需要至万州区音乐广场领取,且后续活动是前一活动的延续,所有中奖者均是在202373日现场领取奖品。被举报人为避免再出现申请人误解的同类情况,后续添加“奖品限现场领取”的行为,并不存在申请人提到“突然改变套路”的情况。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决定不予立案。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自2020年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已有65次投诉记录和14次举报记录,并在该案中要求被举报人退一赔三,上述情况表明申请人可能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索赔人,通过职业索赔来谋取金钱利益。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关“重庆X酒业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活动欺骗消费者”的举报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和回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冯某202374日向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实名举报,称“本人于202372日参与重庆X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举办的公众号留言集赞送酒活动,赞数达标后符合该商家获取奖品的所有基本条件。结果商家突然改变套路让我去现场自提,商家明知我在辽宁,故意让我到重庆领取奖品,说不领取就作废资格。经由全国12315投诉与商家调解失败,商家只同意对我进行奖品发放,不认可我提出的依法3倍赔偿诉求。我可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商家存在虚假活动误导消费者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同年75日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大道X号的重庆X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同年717日,被申请人向该公司质量部负责人周某进行询问,周某陈述公司曾两次通过微信公众号“X”发布留言集赞活动,明确提醒中奖者到万州音乐广场领取奖品。20237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年719日通过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重庆X酒业销售有限公司2023614日通过微信公众号“X”发布留言集赞活动,其中兑奖方式一栏载明“获奖朋友可凭中奖通知于191800-21:00前往万州音乐广场春酿品鉴活动现场进行兑奖”。该公司后续又在微信公众号“X”发布新一轮截止时间为7219:00的留言集赞活动,并在温馨提示一栏载明“请获奖的小伙伴于20237319:00-21:00,至万州音乐广场现场领取,逾期未兑奖将视为自动放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现场笔录》;3.营业执照》;4.询问笔录》;5.《不予立案审批表》;6. 不予立案告知截屏;7.集赞留言活动截屏图片。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重庆X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活动误导消费者行为,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开展询问、调取证据等方式查明该公司在集赞留言活动中明确要求中奖者到万州音乐广场领取奖品,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虚假活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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